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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竞业限制期内申请专利,法院:专利归两家公司共有

时间:2026-05-20

作者: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因一件核心发明专利的权属问题,某公司与离职研发人员对簿公堂,引发业界广泛关注。该专利涉及口腔新型医疗材料3D打印技术,双方就职务发明认定、研发过程举证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该专利权由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共同所有。


该案承办法官黄彩丽表示,该案判决合理平衡了投入专利技术研发的原单位以及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之间的利益,通过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方式,有利于释放创新活力,破解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顾虑,助推原创性科技成果的产出。


案情回顾


员工离职后申请专利引发权属争议



原告罗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儿童口腔医疗的服务商,2021年8月,王某入职该公司并担任技术研发高级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然而,这段合作关系并未持续太久。2022年4月,王某从罗某公司正式离职。在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罗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限制补偿金至2022年11月。王某离职后不久,于2022年8月成立佛山某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22年10月,佛山某硅公司作为申请人,王某作为发明人之一,提交了名为“一种用于液态热固化材料固化成型的3D打印设备及其打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23年4月,该申请获得授权(下称涉案专利),其专利权人为佛山某硅公司,发明人为王某、陈某、朱某。


罗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专利是其原员工王某在工作期间执行公司任务所完成的职务成果,且申请日期在王某离职一年内,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该专利权应归罗某公司所有。


对此,王某、佛山某硅公司共同辩称,王某在罗某公司任职期间,其本职工作不涉及3D打印设备设计,也没有任何证据能体现罗某公司分配给王某的工作任务涉及3D打印设备设计,涉案专利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发明。


审理意见


依法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罗某公司离职后的半年内提出涉案专利申请,此时仍属于罗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限制补偿金的期间,王某未能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形成时间及过程,而王某在职期间的工作任务涉及硅胶快速成型技术的研发,故结合在案证据应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为王某在罗某公司任职期间本职工作的相关发明创造


因王某任职罗某公司期间涉及的硅胶矫治器3D打印快速成型方案、液态硅胶增材3D打印技术等工作时均有其他同事参与,结合王某的技术背景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具备独立完成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基础。而且,直至王某离职交接时,均未见利用红外光数字光处理技术进行3D打印的技术思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仅有王某对涉案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在案证据表明,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朱某亦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主体。


鉴于案外人朱某已将其与涉案专利所涉的技术成果转让给佛山某硅公司,且涉案专利发明人各自对专利技术方案所作出实质创造性贡献比例不明。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由罗某公司与佛山某硅公司共同共有。


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黄彩丽表示,如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是基于离职员工的本职工作中原有技术信息、技术积累和技术优势所作出,且该技术方案与其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所涉技术思路具有一定的延续性、竞争性、可替代性,则将员工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原职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认定为职务发明,才符合员工在原有技术基础和优势上进行发明创新的研发周期及规律。在此基础上,亦应保护对专利方案研发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其他科研人员合法利益。(本报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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