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最真实的产权要点
文/ 罗云律师
上周四,同事龚律师来我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个多小时。
聊的是AI。
说实话,我做知识产权二十多年,习惯了靠自己的经验和判断,机器能做什么?我心里是打问号的。直到那天,我与龚律师把一个压箱底的问题输进去,用Workbuddy进行演示,跑出来的结果却出乎我的意料。
先说说这是个什么问题。
记得2023年疫情过后的第一年,一位营收700亿的知识产权总监到我办公室,愁眉苦脸地跟我说了一个情况——
他们公司有个商标,用了好些年,在行业里也算有点名气,结果被安徽一家公司抢注了。他们去提异议,认为对方构成抢注他人“一定影响”的商标(法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结果商标局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够“一定影响”。对方商标获准注册了。他们不甘心,准备去提无效宣告,如果还不成,接着打行政诉讼。反正程序走到底,最坏的结果就是无效对方失败,对方商标注册成功。
这时候公司业务部门提了个问题:既然我们用在前,也有一定知名度,那如果最终无效不掉对方的商标,我们能不能从先用权抗辩条款出发(法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继续使用商标呢?
法总研究了法条,心里也没底。因为同一部商标法里还有个抢注条款,用的也是“有一定影响”这四个字。如果两个“一定影响”证明标准一样高,那他们继续用就构成侵权。
真不巧,2017年,我还真代理了一个商标案子。宁波北仑法院认为我方的先用权抗辩成立,对方未上诉。
总监听完这个案子,眼睛一亮:“罗律师,这不就是我家的翻版吗?对方抢注我们的商标,我们先使用也有一定影响。按这个逻辑,我们继续用没问题?”
我说:“法理上,先用权的‘一定影响’门槛确实比抢注条款低,你不用太担心。”
理由在于:抢注条款一旦成立,商标直接被异议掉或宣告无效。一旦无效,注册人就彻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任何人都可以用。这是一个对世权的后果,一对多。而先用权抗辩如果成立,只有符合条件的那个在先使用人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用,而且注册人可以要求他加区别标识。这是一对一的,本质上是一种抗辩权,不是对世权。一个能直接消灭整个商标权,一个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还附带限制条件。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证明标准怎么可能一样?
他走的时候感慨道,“总算能睡个安稳觉了。”
这几年里,每逢面试,尤其是面试那些高材生,我都会拿这个问题来考他们。大部分人答不上来,支支吾吾说好像有区别。少部分人能说出答案,但一追问为什么,八九成就卡住了。
那天,我和龚律师想起来用Workbuddy做了这个问题——商标抢注条款的“有一定影响”和先用权抗辩的“有一定影响”,证明标准是否相同?
差不多3分钟,推理过程出来了。结论令人震惊:标准不一样,抢注条款的证明标准明显高于先用权抗辩。它的推理逻辑,和我的想法几乎只字不差。
下面我们来看AI是如何推理的:
(1)异议阶段的证明标准(强)
在异议程序中,B公司要阻止A公司注册,必须证明:
- 其在A公司申请日前已使用该商标;
- 该商标已"有一定影响";
- A公司明知或应知该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但此处的“有一定影响”需达到足以认定A公司构成恶意抢注的程度,证明强度较高。
(2)民事侵权抗辩阶段的证明标准(弱)
在民事侵权诉讼中,B公司只需证明:
- 其在A公司申请日前已使用该商标;
- 其使用原则上早于A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
- 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产生一定识别作用;
- 使用未超出原使用范围。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33条明确,“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认定时应综合考虑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定影响”的认定较为弹性,只要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识别作用即可,不必达到阻止注册或驰名商标的程度。
(3)两阶段证明标准差异的法理基础异议程序涉及公共利益和注册秩序,要否定一个已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需更高的证明强度。民事侵权抗辩则侧重于平衡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权人之间的私人利益,保护善意在先使用人的既有商誉,因此证明标准相对较低。
说实话,看到AI给出这个推理过程的时候,我有些震惊。
让我意外的是,一个机器能把背后的法理逻辑梳理得这么清楚,而且只用了3分钟,它做法律分析,确实有两下子。这要换成一个刚入行的助理去研究,翻法条、查案例、整理思路,怎么也得大半天。AI三分钟就把框架搭好了,你只需要判断它说的对不对就行。
AI干了那些翻法条、捋逻辑的体力活,让律师们腾出精力去做真正需要人的判断力的事情,挺好。
比如证据。证据的真伪、证明力、怎么组织成一条完整的链条,这得靠律师的经验和直觉;再比如庭审。法官的倾向、对方律师的策略、什么时机该抛出什么证据、什么话在法庭上说出来效果最好,这些东西AI可能还是没人厉害。
AI是个好工具,在法律分析层面尤其好使。它精准、高效、成本低,能帮你快速理清逻辑框架。但工具归工具,律师最核心的那些功夫——对证据的判断、对人性的揣摩、对庭审节奏的把控——还得靠人。
文/ 罗云律师
上周四,同事龚律师来我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个多小时。
聊的是AI。
说实话,我做知识产权二十多年,习惯了靠自己的经验和判断,机器能做什么?我心里是打问号的。直到那天,我与龚律师把一个压箱底的问题输进去,用Workbuddy进行演示,跑出来的结果却出乎我的意料。
先说说这是个什么问题。
记得2023年疫情过后的第一年,一位营收700亿的知识产权总监到我办公室,愁眉苦脸地跟我说了一个情况——
他们公司有个商标,用了好些年,在行业里也算有点名气,结果被安徽一家公司抢注了。他们去提异议,认为对方构成抢注他人“一定影响”的商标(法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结果商标局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够“一定影响”。对方商标获准注册了。他们不甘心,准备去提无效宣告,如果还不成,接着打行政诉讼。反正程序走到底,最坏的结果就是无效对方失败,对方商标注册成功。
这时候公司业务部门提了个问题:既然我们用在前,也有一定知名度,那如果最终无效不掉对方的商标,我们能不能从先用权抗辩条款出发(法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继续使用商标呢?
法总研究了法条,心里也没底。因为同一部商标法里还有个抢注条款,用的也是“有一定影响”这四个字。如果两个“一定影响”证明标准一样高,那他们继续用就构成侵权。
真不巧,2017年,我还真代理了一个商标案子。宁波北仑法院认为我方的先用权抗辩成立,对方未上诉。
总监听完这个案子,眼睛一亮:“罗律师,这不就是我家的翻版吗?对方抢注我们的商标,我们先使用也有一定影响。按这个逻辑,我们继续用没问题?”
我说:“法理上,先用权的‘一定影响’门槛确实比抢注条款低,你不用太担心。”
理由在于:抢注条款一旦成立,商标直接被异议掉或宣告无效。一旦无效,注册人就彻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任何人都可以用。这是一个对世权的后果,一对多。而先用权抗辩如果成立,只有符合条件的那个在先使用人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用,而且注册人可以要求他加区别标识。这是一对一的,本质上是一种抗辩权,不是对世权。一个能直接消灭整个商标权,一个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还附带限制条件。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证明标准怎么可能一样?
他走的时候感慨道,“总算能睡个安稳觉了。”
这几年里,每逢面试,尤其是面试那些高材生,我都会拿这个问题来考他们。大部分人答不上来,支支吾吾说好像有区别。少部分人能说出答案,但一追问为什么,八九成就卡住了。
那天,我和龚律师想起来用Workbuddy做了这个问题——商标抢注条款的“有一定影响”和先用权抗辩的“有一定影响”,证明标准是否相同?
差不多3分钟,推理过程出来了。结论令人震惊:标准不一样,抢注条款的证明标准明显高于先用权抗辩。它的推理逻辑,和我的想法几乎只字不差。
下面我们来看AI是如何推理的:
(1)异议阶段的证明标准(强)
在异议程序中,B公司要阻止A公司注册,必须证明:
- 其在A公司申请日前已使用该商标;
- 该商标已"有一定影响";
- A公司明知或应知该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但此处的“有一定影响”需达到足以认定A公司构成恶意抢注的程度,证明强度较高。
(2)民事侵权抗辩阶段的证明标准(弱)
在民事侵权诉讼中,B公司只需证明:
- 其在A公司申请日前已使用该商标;
- 其使用原则上早于A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
- 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产生一定识别作用;
- 使用未超出原使用范围。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33条明确,“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认定时应综合考虑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定影响”的认定较为弹性,只要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识别作用即可,不必达到阻止注册或驰名商标的程度。
(3)两阶段证明标准差异的法理基础异议程序涉及公共利益和注册秩序,要否定一个已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需更高的证明强度。民事侵权抗辩则侧重于平衡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权人之间的私人利益,保护善意在先使用人的既有商誉,因此证明标准相对较低。
说实话,看到AI给出这个推理过程的时候,我有些震惊。
让我意外的是,一个机器能把背后的法理逻辑梳理得这么清楚,而且只用了3分钟,它做法律分析,确实有两下子。这要换成一个刚入行的助理去研究,翻法条、查案例、整理思路,怎么也得大半天。AI三分钟就把框架搭好了,你只需要判断它说的对不对就行。
AI干了那些翻法条、捋逻辑的体力活,让律师们腾出精力去做真正需要人的判断力的事情,挺好。
比如证据。证据的真伪、证明力、怎么组织成一条完整的链条,这得靠律师的经验和直觉;再比如庭审。法官的倾向、对方律师的策略、什么时机该抛出什么证据、什么话在法庭上说出来效果最好,这些东西AI可能还是没人厉害。
AI是个好工具,在法律分析层面尤其好使。它精准、高效、成本低,能帮你快速理清逻辑框架。但工具归工具,律师最核心的那些功夫——对证据的判断、对人性的揣摩、对庭审节奏的把控——还得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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