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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杀》PK《三国斩》案

时间:2012-01-05
代理词(完整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受本案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委派罗云律师、洪锴靓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席本次庭审。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如能得以支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前提。其一、原告是《三国杀》的合法著作权人;其二、《三国杀》卡牌上的文字构成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其三、在上述两前提下,被告《三国斩》卡牌上的文字构成“剽窃”即侵犯原告的文字作品著作权。
 
另外,本代理人还就被告提出的以下三点辩驳意见即1、原告的诉请是保护思想,而思想不受法律保护;2、游戏规则的表述存在唯一性或者有限表达,所以对《三国杀》中卡牌的文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3、《三国杀》与《三国斩》均借鉴《bang!》,为何《三国斩》构成对《三国杀》的剽窃。逐一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为《三国杀》合法著作权人,被告认为《三国杀》的著作权为北京游卡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从该条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有相反证据除外。
 
本案中,原告并不否认《三国杀》卡牌中的确标有“copyright 2009-2010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从表面上看,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游卡公司)是《三国杀》的作者。但是,从我方提供的游卡公司与原告在2009年6月18日签订的《游戏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游卡公司已将《三国杀》游戏的全部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能有限公司。
 
所以,原告已提交相反证据表明原告显然是《三国杀》的著作权人。
 
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之所以《三国杀》仍标注游卡公司为出品人,是因为游戏发行要保持宣传连贯性、以及游卡公司长期以来在玩家中的形象以及游卡公司在业内的权威地位。因此,2009年9月1日,原告与游卡公司签订《形象授权合作协议》,约定2009年6月—20104年6月,游卡公司有权利用授权形象进行授权产品的复制、发行、销售,该授权为排他性许可授权。
 
很显然,原告已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为《三国杀》的合法著作权人。
二、《三国杀》卡牌中的文字组合构成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4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可见要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三国杀》无疑具可复制性,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但对《三国杀》是否具有独创性,双方争议很大,原因是被告认为《三国杀》侵犯意大利游戏的《bang!》的著作权,没有独创性。
 
本代理人认为,“独创性”这一《著作权法》中的术语译自英语originality,也可称为“原创性”。由于英语的originality本身就包含两种含义,而汉字“独创性”可以被分解为“独”与“创”两个方面,并分别与originality的两种含义相对应,因此可以从作为劳动成果的外在表达必须同时具备“独”与“创”两个条件来理解“独创性”。
 
“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换言之,即劳动成果源自于劳动者本人,而非抄袭的结果。劳动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第一,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地创造出来的。第二,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独创性”中“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即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
 
所以,关于“独创性”应当这样理解,即源于作者本人或者在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由此产生与原作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差异,并经过作者独特的智力与选择、展示作者个性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的新作品。
 
那么《三国杀》卡牌上的文字组合是否有独创性呢?
 
答案非常肯定,详细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三国杀》与《bang!》虽均属杀人游戏这一题材,但原告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对其投入(详见附件一,《三国杀》的前世今生),且独立完成。
 
其二、《三国杀》卡牌中的文字组合具有独创性,《三国杀》仅对《bang!》游戏规则有所借鉴,但两游戏在表达上仍存在诸多差异。
 
首先,从游戏背景看,两者背景不同。
 
意大利卡牌《bang!》以美国西部牛仔枪战为背景,《三国杀》以中国三国时期为背景,两者背景显然不同。
 
其次,卡牌分类、数量不同。
 
《bang!》的卡牌主要分为两类,“游戏纸牌”以及“游戏中的角色”,《三国杀》的卡牌主要分为括基本牌、锦囊牌、装备牌、武将牌。
 
《bang!》中人物牌16张,《三国杀》标准版武将牌25张,《bang!》中游戏牌共22张,其中雷明顿、卡宾枪、温徹斯特、史考菲尔德无论说明书上还是卡牌上均无文字,无法构成文字作品,不能进行比较。也就是说,《bang!》中游戏牌中只有18张有文字描述。
 
《三国杀》锦囊牌12张,装备牌12张(重复出现的牌没有计算在内)。
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被告证据4中对《bang!》卡牌的界定无论在其说明书还是卡牌中都无从体现。
 
再次,人物构成不同。
 
《bang!》中的人物多为虚构而成,有据可查的人物均出自不同的典故,没有连贯性,不便于记忆;而《三国杀》所选人物均出自三国时期,每个人物的技能均有出典,且人物技能与出牌方式紧密相联,便于玩家记忆,而《bang!》的组合不具备此种关联性。
 
最后,对人物的表达方式不同
 
《bang!》中卡牌的文字表述全部为两层结构表达,而《三国杀》中的人物牌全部为三层结构。
 
综上,《三国杀》与《bang!》的文字表达完全不同,为不同的表达方式。
 
下面,我们从另一方面来分析《三国杀》的独创性。
 
首先,从整体上进行比较。
 
其一、《三国杀》中关羽、曹操、夏侯惇、许褚、甄姬、刘备、黄月英、孙权、甘宁、吕蒙、黄盖、周瑜、大乔、貂蝉等14名武将的所有文字表述与《bang!》中的人物无任何对应关系,系增加的人物及文字描述。
 
其二、《bang!》中16个人物中有6个人物(幸运公爵、乔内多、派德罗·拉米雷兹、保罗·瑞格莱特、秃鹰山姆)在《三国杀》中找不出对应人物,即不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表达。
 
同时,《三国杀》扩展包《风篇》、《火篇》中增加的15名武将在《bang!》中均无对应人物。被告证据5中所列Tequila Joe, Sean Mallory, Pixie Pete, Molly Stark, Jose Delgado, Elena Fuente, Chuck Wengam, Bill Noface, Belle Star在所提交的卡牌中无法找到对应人物,不应予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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