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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全国首例安居房政府定价诉讼案开庭

时间:2005-07-23

日期:2004-12-08 作者:戴虹红 来源:东方早报

    到底是政府定错价还是安居房准购户会错了意?昨天,全国首例安居房政府定价行政诉讼案(早报1124A13版曾作报道)在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

    2001
1月,象山县计划委员会批准2002年度的“县安居房工程”立项。此后,县房改办下文明确“安居房在75平方米内享受优惠政策,超过75平方米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


    2003
6月底之前,象山99户准购户按县房改办通知各自缴纳了7万元购房预付款。最敏感的价格因素也明朗了,县物价局在随后给县房改办的批文中称,“该期安居房市场价格的确定,宜以在20036月底前向住户预收房款时的同期市场商品价格为依据”。


    
但今年77日,象山县政府一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却明确,75平方米优惠政策以内的安居房基准价为2700/平方米,75平方米外基准价为3600/平方米;每套在计算房款总额时核减1万元予以优惠。


    
矛盾由此激发:2700/平方米这一安居房定价比当地200212月至20036月底的同地段商品房市场均价还要高数百元。认为政府定价不公的20户安居房准购户于是将县政府告上了法院。


    
昨天庭审时,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象山县政府按国家和该县此前有关文件规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重新依法审核确定该项目安居房的价格。


    
被告律师称,象山县政府2002年度的安居房工程是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过程中的过渡措施。县政府为安居房定价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且本次安居房是带有单位内部职工福利性质的,是房改政策的延续,属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


    
另一代理人象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一再辩称,政府2002年度的安居房工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居房也不是经济适用房,应该是解困房、现购福利房,“我们用错了安居房这个词”。


    
对此,原告律师罗云认为,既然政府是以安居房名义立项建设的,就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实施,借安居房之名却以商品房市场价变相销售是违法行为;且占用了真正需要安居房政策来解决住房难市民的资源。这种朝令夕改、“政府违法、百姓买单”的做法有损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形象的树立。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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