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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引用姚小娟、罗云律师观点

时间:2011-04-11
音乐版权的春天尚未到来
  
总第48文/聂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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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的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王旭和刘刚),在荣当央视《星光大道》月冠军之后,又通过兔年央视春晚的“镀金”,似乎已经走完了从“草根歌手”到“明星歌手”的所有程序,身价更是一路水涨船高,据称受邀出演价格已达到3万至5万元。然而,就在旭日阳刚还没来得及欢庆成功之际,汪峰方面的一个电话却给了他们当头棒喝,有关《春天里》的争论也迅速成为连日来网络热议的话题。
 
  汪峰:我的音乐我做主
  据有关媒体报道,210日下午,旭日阳刚的经纪人黎冬接到了《春天里》词曲作者及原唱者汪峰方面打来的电话,被明确告知旭日阳刚今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对于这样的结果,黎冬表示“尊重他们的意见”,但同时也希望事件能有转机。
  “一切看上去都很和谐”(汪峰语)。然而,仅仅相隔一天,此事经媒体报道后骤然升级为热点事件。211日,“《春天里》禁唱事件”迅速引爆了网络,广大网民参与讨论的热情空前高涨,双方各有支持者,其中许多人士对汪峰的“维权”行为表示支持,另有相当数量的网民对汪峰冷嘲热讽,批评其“太过自私狭隘,令人失望”。也有不少人表示,自己是通过“旭日阳刚”才知道《春天里》和汪峰这个人,更有一些“钢镚儿”(旭日阳刚的粉丝)认为,是“旭日阳刚”翻唱的《春天里》带火了汪峰的歌。这些报道和网友评论令汪峰大为光火,并迅即作出了回应。
  同日,汪峰在其博客中发表了长达5000多字且充满错别字的博文《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从这篇被汪峰自称为“有生以来最长的一篇文章”的博文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作者异常激动,甚至是非常愤怒的情绪。汪峰表示,自己从一开始的确是本着帮助旭日阳刚的想法,允许他们演唱自己的歌。包括授权其在央视春晚演唱。但后来发现,自己的善意被利用了,无奈之下决定停止授权旭日阳刚在任何大型演出、商业活动以及音像制品中演唱自己的作品。
  其实,很多人倾向于旭日阳刚一方并不难被人理解,因为这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群众,特别是社会底层民众对于草根存有的天然的同情与体恤。因为他们的成功,让众多草根看到了希望。有法律界人士就表示,对于草根歌手,网民的爱护之心可以理解,但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来成就草根的前程,就有失公允了。
 
  版权:不能绕开的话题
  这一事件同时也引发了各界人士对于音乐版权问题的广泛讨论。
  有网友这样形象地比喻:就好比是汪峰种了10亩黄瓜,旭日阳刚到汪峰地里揪了几根黄瓜吃,还分给别人,说这黄瓜好吃。汪峰挺高兴,邀请旭日阳刚到家里一起吃。后来,旭日阳刚一筐一筐摘汪峰家黄瓜。汪峰忍了。旭日阳刚干脆摘了汪峰家一车黄瓜,推到春晚去卖,都没给钱。汪峰说,够了以后别摘了。
  媒体人乔杉在《新京报》发表文章认为,同情不能代替规则。在规则的遵守上,应该是无身份限制的。版权正是这样一种我们都应该遵守的规则。在成名前,旭日阳刚因为没有商业目的或者商业目的不强,那么免费唱《春天里》在情感上人们还能接受,但在其成名后进入商业演出市场,还在免费使用《春天里》就不适当了。我们不能宽容这一做法,如果放任版权侵犯于不顾,那么以后谁还愿去做原创?虽然我们喜欢旭日阳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支持他们无视版权。这里,汪峰通知旭日阳刚不得再唱《春天里》,不能简单理解为是大鱼对小鱼的打压。作为著作权人,这是汪峰的权利。完全不必用道德眼光视之,这种所谓对弱者的同情,某种程度上暴露了我们对版权的无视与无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认为,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旭日阳刚必须停唱《春天里》,其中不存在任何道德评价,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则表示,严格地讲,这次事件不存在“版权之争”。因为《春天里》的版权归属是非常清楚的。这次事件涉及的只是对版权的行使。
  在部分版权人士和法律专家看来,这场“可能是近年来中国最受关注的一场版权保护纠纷”也是一件好事情,因为这一纠纷有望激发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让中国版权经济的“春天”早一点到来。
 
  翻唱:侵犯哪项著作权
  《春天里》的版权争议,既提出了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双方权利界线,同时又为著作权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可以研究的案例。
  有专家指出,著作权之所以复杂,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权利众多。在《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十七项权利中,并没有“翻唱权”一说。那么翻唱究竟是什么行为?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到底是侵犯了汪峰的哪项著作权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表示,“翻唱”一般来说是对他人作品的表演或者演唱,其中涉及到表演权。而所谓表演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规定,“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同时,《著作权法》第36条明确指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旭日阳刚未经汪峰许可,公开对汪峰的音乐作品《春天里》进行演唱,显然是侵犯了其表演权。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和罗云律师联合撰文,专门就《春天里》的版权问题发表了看法。二者认为,人们常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二者也认同翻唱行为实际上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二者同时又提出,著作权领域有两个范畴,即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而表演者权属于著作邻接权的范畴。汪峰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又是演唱者,不仅享有《春天里》的全部著作权,同时享有作为《春天里》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只不过在《春天里》事件中,汪峰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是行使其著作权(即表演权),而不是著作邻接权(即表演者权)。
  针对以上两位律师的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陈有西律师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著作权衍生出表演权,即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春天里》的表演权属于汪峰,是源于他是词曲作者。而不是说,汪峰演唱了《春天里》,才享有表演权,别人就不能演唱。一个作品流行后,作者就只有获取和分享著作报酬的权利,而没有禁止他们演唱的权利。即便是汪峰没有演唱《春天里》,那么作为著作权人,他同样享有表演权。他人要演唱《春天里》,须取得汪峰的同意。而他的作品一旦发表,已经进行了演唱,就无权禁止他人演唱,但是可以主张获得署名权和报酬权。因此,汪峰禁止他人演唱自己创作的已经流行的作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他只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报酬权,而不享有禁止权。
  按照陈有西律师的理解,表演是一种再创作,表演者形成的作品权是一种独立权利。一个作品可以有多个表演者,各种表演可以形成自己的风格。旭日阳刚的演唱,赋予了原作一种全新的含义,把一首原本怀念爱情,呼唤人类大爱的优秀作品,加入了呼喊生存、命运悲怆的元素,其打动人心的东西,已经同汪峰的演唱完全不同,赋予了汪峰脚本一种他自己都没有包含的内涵。上春晚就是因为这种草根元素,歌颂生命顽强挣扎的元素。因此,这是一种新的创作,并不只是一种简单图解,已经有了一种新的创作的意义。其作品也有了独立的地位。只是由于其文字、旋律都是汪峰的,演唱风格也是继承汪峰的,因此他享有原创作者的共有权利,可以享有固有的署名权和收益报酬权。
  陈有西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因为一开始的旭日阳刚的演唱,是得到了汪峰的同意的。演出都是默认认可的,甚至是辅导过的。因此旭日阳刚的以前的翻唱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虽然汪峰没有收他们的使用费用,但是是属于一种免费的授权许可,他们的演出和使用是合法的。由于这个授权,没有形成书面的意见和期限,因此汪峰可以随时收回授权,禁止旭日阳刚以后再无偿使用。但是无权追究他们事先的演唱行为。同时,也无权禁止旭日阳刚出版自己以前演唱的《春天里》的演唱作品。但是,汪峰可以享有署名权、分享报酬权。某种程度上说,由于两位民工没有得到书面的法律保障,以致一个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的上了央视的演唱作品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他们附加创造的《春天里》的无形资产,反而被汪峰无偿占有。
  有很多人赞同陈有西律师关于旭日阳刚的翻唱是对作品的再创作的观点,但不同意其著作权人没有“禁止权”的说法,而是认为“许可权”其实就是“禁止权”,不许可即为禁止。
  旭日阳刚的翻唱行为到底构不构成侵权?是侵犯了汪峰的表演权,还是表演者权?各方专家见仁见智,截止本刊发稿之日,争议仍在持续当中。
 
  管理:是否还存在漏洞
  有网民提出质疑说,汪峰身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为何不通过集体管理的途径,而非要个人出面来解决其作品的版权纠纷呢?
  汪峰在其博文中控诉了中国在音乐作品版权保护上的巨大漏洞:“根据相关规定:当创作者身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情况下,他()所创作的作品被允许任何人在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包括商业行为)中,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任意使用,如果自觉申报商业收入,由邀请方付相关费用给协会,再由协会分配给创作者。换言之,如果没有任何监督,核查和自觉性,无论次数以及价值都无从考证,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
  汪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中国的版权有多么的可笑?如果著作权协会不派出无数的人到全国各地去追查谁在唱谁的歌话,那它就可以不计其数的被使用,而且毫不负责任。如果有人自觉的把钱交出去,那就得由邀请方交到音著协,这太可笑了,真的。”
  汪峰甚至表示,自己已经就此事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沟通过几次了,如果未来旭日阳刚真的会继续在商演中继续唱他的歌,他不排除会采取法律手段,“大不了退出音协”,将所有歌曲的权利回归到其个人。
  对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回应说:“加入音著协的会员,并不用将全部的权力都交给协会。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只是把表演权和广播权交给协会,中国还多了一个复制权。就算是会员把所有权力都给协会,但他某些歌要保留,不允许谁谁唱,就要尊重人家的选择”。刘平同时表示,“以前没有碰到这些情况。碰到的话,音著协会就具体情况,能不能用,怎么用,跟汪峰有个协商。如果他明确说这两个人不能公开表演的话,我们就把这块排除掉就行了。这个事在实践中很好操作。”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就此强调,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社会认可度不高,自身建设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今后要加大服务意识,在为会员积极维权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并处理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让社会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作用和运作模式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合作:不失为双赢之策
  纵观整个事件,一切似乎都显得很简单,汪峰要维护自己的版权无可厚非,而旭日阳刚要取得真正意义的成功,则必须早日走出《春天里》,早日拥有属于自己的作品。而一切似乎又变得很复杂,一方面说明广大公众的版权意识仍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也充分暴露出目前的版权管理环境与机制正面临诸多现实难题。
  有网友建议,汪峰应当点到为止,而旭日阳刚应当主动取得汪峰的许可,借央视春节晚会的东风,让春天里的作品真正唱红大江南北,何乐不为?更多网友表示,正确的做法是双方通过谈判,实行有偿许可,只有这样才能“双赢”。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王瑜律师则着重强调了著作权的运用问题。著作权是一种权利,最主要的是获得收益的经济权利。可以将著作权比做一块土地,地主有权自己种,也可以租给别人收取租金,词曲作者可以自己唱,也可以许可给别人唱。土地是有形的,一块地自己种了就不能再租给别人,而且一亩地可以打多少斤绿豆是可以预见的,著作权却是无形的,收成是无限的,同一首歌自己唱的同时还可以许可无数人来唱,意味着著作权人也就有很多的机会收取“权利租金”(许可费)。由此汪峰不仅不应该制止“旭日阳刚”唱《春天里》,还应当感激他们将歌唱火,应鼓励他们继续做“免费的广告”。另外,当好著作权人也不容易,汪峰正常的维权在道义上却被部分群众责难,因此,不光要维权,更要想着怎么让著作权带来经济利益,仅此还不能独善其身,社会道义、公众形象诸多问题都得面面俱到。
 
在这个即将过去的冬天,一首《春天里》被唱火了,但音乐版权的春天还远未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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