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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团队代理竞业限制案胜诉

时间:2015-10-09
编者按:

本案表面上争议标的不大,但涉及两家大公司的背后的较量,也涉及到两家大公司之间的人才的流动是否应属于竞业限制范围问题,至少从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来看,给了我们一个边界。由于仅是劳动仲裁,不是生效文书,“云知队”尚不清楚对方是否会向法院起诉。

 


“云知队受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一起有关竞业限制的劳动仲裁案。近日,“云知队”收到杭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驳回。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受委托代理。


本案中,申请人系某知名科技公司,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申请人方经营的同类产品且与申请人方有竞争关系的企或事业单位中工作。协议列举了部分单位并以“前述这些公司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关联公司”作为兜底条款。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离职次月进入某公司任职,该公司某下属单位与该公司为关联公司,且该单位与申请人具有竞争关系,因此被申请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云知队”研究后认为:(1)《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限于“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人将“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关联公司”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的约定与法律不符,当属无效。(2)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年报,该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没有从事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3)被申请人被指派到的实际工作单位从事军工行业,没有与申请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且不具有竞争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与其现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知晓将其选派至某所工作,该所从事业务与申请人不同,被申请人并不构成违约。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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