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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家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合肥中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时间:2020-12-29

近日,云知队代理某家居有限公司应诉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即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办公椅座”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原告曾对本案被告就本专利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后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专利权人撤诉,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之后,本案被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进行了重新设计。


专利权人即本案原告认为,尽管被告对其产品进行了重新设计,但还是认为经重新改进的设计仍然侵权。


QQ截图20201229091003.png


云知队作为本案被告方代理人认为:


从主视图看,不同点为:1.涉案专利的椅背整体呈跑道形,上下宽度基本一致,中间部位略宽,被诉侵权产品的椅背上宽下窄,中间约二分之一处有收腰设计,整体呈倒梯形;2.涉案专利的椅背两侧边缘从上往下至扶手呈90°直角过渡,被诉侵权产品的椅背两侧边缘从上往下至扶手呈明显的圆弧状过渡;3.涉案专利的扶手与椅背间镂空呈郁金香花瓣状,扶手下端与座椅下端连续过渡形成一条圆滑的弧线,整个座椅像一朵盛开的郁金香,被诉侵权产品的扶手与椅背间镂空呈不规则长条状,扶手下端与座椅下端未形成圆滑弧线;4.涉案专利整体呈向上弯曲的月牙状,框架与织物的宽度比约为11,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椅座整体平坦未向上方弯曲,且框架与织物的宽度比例约为12


 

从后视图看,不同点除主视图显示的4点不同外,第5点为:涉案专利椅背的框架部分仅包裹在织物部分的边沿,占整体比例较小,座椅整体设计风格纤薄、轻巧,而被诉侵权产品椅背的框架部分包覆面积更大,椅背框架形成太空舱状,整体设计风格厚重、有很强的包覆感。


从左、右视图看,不同点为:1.涉案专利椅背上无横杆和腰托,椅背与椅座过渡处设计轻巧、纤薄,椅背整体弯曲曲线更加明显,具有很强的线条感,被诉侵权产品的椅背上有横杆和腰托,椅背框架包裹面积更大,且椅背以及椅背与椅座的过渡处设计厚重,椅背整体弯曲曲线不明显,给人以太空舱般的包覆感;2.涉案专利的椅背在下方约四分之一处向后倾斜,倾斜角度大,椅背曲线明显,而被诉侵权产品椅背在下方约三分之一处向后倾斜,倾斜角度较小,椅背曲线不明显;3.涉案专利的扶手与椅背间形成菱形镂空,给人以规则、对称之美,被诉侵权产品的扶手与椅背间形成不规则的水滴状镂空,给人以随性之美。


从俯视图看,不同点为:1.涉案专利的椅背向后倾斜角度大,椅背上有弯曲形成的折痕,被诉侵权产品的椅背向后倾斜角度较小,椅背无明显折痕;2.涉案专利的椅背更加纤薄,被诉侵权产品的椅背框架明显厚重。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因办公椅座产品上设计的背、椅座和两侧扶手本身属于技术功能的设计特征,为便于使用,这些技术功能在办公椅座类产品的设计中的位置和形状基本雷同,故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重点比对其余非功能性设计特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非功能性设计特征存在以下区别:从主视图和后视图看,1.涉案专利的椅背两侧边缘从上往下至扶手呈90°直角过渡,被诉侵权产品的椅背两侧边缘从上往下至扶手呈明显的圆弧状过渡;2.涉案专利的扶手与椅背间镂空呈郁金香花瓣状,扶手下端与座椅下端连续过渡形成一条圆滑的弧线,被诉侵权产品的扶手与椅背间镂空呈不规则长条状,扶手下端与座椅下端未形成圆滑弧线。从左、右视图看,1.涉案专利椅背上无横杆和腰托,具有很强的线条感,被诉侵权产品的椅背上有横杆和腰托且椅背框架包裹面积更大,视觉上包覆感强,二者整体美感不同;2.涉案专利的扶手与椅背间形成菱形镂空,被诉侵权产品的扶手与椅背间形成不规则的水滴状镂空。由于办公椅座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小,以上区别更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相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马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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