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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直播:员工离职后带走了公司的技术怎么办?

时间:2021-04-30

来源:法务人资讯>>>


如今,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看重的核心竞争力。数据显示,有近40%的被调查企业发生过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其中超过60%的泄密事件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实践中,员工离职导致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事件屡见报端。如何有效防范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亚太法务联盟邀请到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罗云律师,结合具体案例,从多个角度剖析员工离职产生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4月8日,罗云律师已为大家讲解了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保护问题。4月22日,罗云律师带来了“云知-知识产权”线上直播系列课第二讲,为大家讲解企业的图纸、配方、代码等技术秘密保护策略。


本次课程中,罗云律师重点解释了三个问题,分别是商业秘密的范畴与特点,侵权判定的规则及举证责任与赔偿。


01、商业秘密的范畴与特点


罗云律师表示,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它的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包括配方或工艺、图纸、图纸等,而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它区别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也非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通常不会公开披露;也不会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企业可以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企业还可以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另外,建议企业与离职员工签订协议,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或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随后,罗云律师以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对于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


据介绍,法院判决认为:


首先,在案多份证据,包括作为原告的迪火公司自行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迪火公司在其网站上已经公开表明“二维火内部的运营系统里可以管理白名单应用,根据应用安装包的包名来进行判定”


其次,根据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通过使用搜索引擎搜索“二维火包名”即可在搜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简介中找到该包名;经过三快公司简单的反向工程测试,凡使用“com.zmsoft.……”命名规制的安装包可以正常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系统中,未采用该命名的安装包则无法安装,已足以确定二维火所谓“白名单”的命名规则。


由此可见,二维火收银机可接受安装的包名规则已经实际公开,且容易获得。迪火公司现主张该命名规则属于商业秘密,因其不符合秘密性的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信息可以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说此类信息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分享中,罗云律师还结合了扬州恒春电子与扬州爱博德自控设备等侵犯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纠纷案的裁判观点,对于什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了分析。


结合上述案件,罗云律师总结称,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标准与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专利审查员、药品审查机构人员等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专利、药品等审批而知悉商业秘密的,不视为丧失秘密性。


随后,罗云律师结合蓝天公司与被告任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分析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在他看来,对相关信息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一般应从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可识别性和适当性三方面考量,也即保密措施应足够严密,他人非采取不正当手段就难以获取相关信息。此外,保密措施应足够明确,保密义务人能够意识到保守信息秘密的严肃性;保密措施应与信息自身需达到保密要求的程度相适应。


02、商业秘密的侵权判定规则


如何判定商业秘密侵权?罗云律师认为有三个要素: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


侵权人是否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可从以他的职务、职责、权限三个方面判断。具体而言是指,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可能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判断实质性相似需考虑: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


合法来源,这也是对方通常会用来抗辩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理由,分为自行研制,反向工程与个人信赖。


通常而言,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为四类: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违反约定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第三人明知。


那么,如何快速精确判断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罗云表示,可以从开发周期、人员、界面相似度、特征值、相同错误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在判断侵权行为时也需要做好证据保全的准备工作,明确秘密点,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和后勤工作。


其中,秘密点的具体形式可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包括图纸中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尺寸标法、明细表内容、技术要求;产品配方中的配料、成分比例;工艺流程中的材料配比、数值、环节、步骤等。经营秘密包括经营信息中的交易习惯、客户独特需求、客户到货的时间规律、成交的价格底线等。


分享的最后,罗云律师介绍了权利人需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赔偿的判断标准。他表示,赔偿可分为实际损失、侵权所获利益、法定赔偿。判赔多少的核心考量要素包括,商业秘密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后果。


具体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下一讲,罗云律师将带来更多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主题分享,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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