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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首例直播数据打赏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100万

时间:2021-12-27

编者按:近日,云知队代理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胜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 0110 民初 2914 号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数据获取、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该案不仅在浙江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的推文中被称为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法院的判决亦抽丝剥茧,结合在新技术环境下对直播平台数据获取使用行为的特征、直播的特点等,对《反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件逐个分析,考虑到了在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下的双方举证责任承担,并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分析行为的正当性,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六界公司开发运营的小葫芦产品未经原告许可,长期采取破解、伪装、欺骗等不正当技术手段,突破原告数据防护措施,绕过原告反扒系统,非法抓取抖音直播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包括主播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原告认为六界公司的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威胁其数据安全,违背原告用户数据期待,致使抖音产品用户体验下降,流量受损,已严重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营,违背了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行业健康发展及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扒块腹肌公司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店铺,推广、宣传、销售包含“抖音”直播平台打赏数据内容的“小葫芦大数据” 产品子账号。被告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平台运营商,怠于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为被告扒块腹肌公司的销售行为提供便利。原告委托云知队代理其发起诉讼

 

二、行为保全


云知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立案当日向法院申请诉中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抓取“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微播公司的数据。经听证,法院作出行为禁令——立即停止获取抖音平台直播数据、删除已存储的数据。该案被业界称为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

 

三、法院判决主要观点


本案中,法院认定的争议焦点包括: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六界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我方主张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基于《反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从以下三个要件出发评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六界公司是否利用技术手段,(2)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是否属于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的行为,(3)该行为有无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法院判决指出:


首先,就行为方式而言,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数据运营方难以掌握数据获取方通过何种手段获取数据的直接证据,而数据获取方对此清楚知晓且掌握其自身使用该种技术手段的证据。因此,在数据运营方已经穷尽所有其所能掌握的证明材料,初步证明数据获取方采用不当技术手段获取其数据的高度可能性时,应当由数据获取方就此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尽管六界公司陈述系通过真机或虚拟机的方式进入“抖音”直播间,用预设程序操控真机或虚拟机以拟人自动化操作方式不断轮巡直播间并截图,并通过 OCR 技术识别截图中信息,以此整理、计算得出涉案数据,但对于每个直播间的轮巡周期、OCR识别、数据精确度的实现等,六界公司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其辩称获取数据方式合法合理,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就行为后果而言,某种行为是否正当,应结合该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做整体利益衡量和判断。就本案而言,第一,经营者利益方面。经营者选择何种数据公开、何种数据不公开,通常是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考量。本案中,微播公司对“抖音”用户打赏和主播收益的真实数额均未公开展示,以此保护用户、主播数据安全。该种数据展示规则,系微播公司为维持用户隐私与用户粘性之间的平衡所采取的设置,从而保持其竞争优势;而六界公司将“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通过自行整理计算后予以公开展示,使得本来无法通过自然人为方式获得的数据能够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及其运营逻辑和秩序,进而破坏该种平衡,容易引发主播与普通用户的不满,破坏用户粘性,进而损害微播公司该种竞争优势;第二,消费者利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本案中,由于主播直播时往往系真人出镜,即便仅展示主播昵称和头像,也能够结合其直播形象与其本人相对应,从而识别特定的主播自然人个人。通过六界公司公布的数据,能够获悉某个特定主播的收入状况等敏感信息,用户打赏数据则体现了该用户的兴趣、消费偏好、经济能力等个人消费类敏感数据,该些数据往往系主播和用户不愿对外公开的数据。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其行为本就丧失合法性基础,其对该些数据进行分析、对外展示的行为,侵犯了包括打赏用户和主播在内的抖音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而影响用户对微播公司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最终造成微播公司用户流失,损害微播公司利益;第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六界公司的基础数据直接来源于“抖音”,并经简单计算得出,对数据的使用行为没有任何创新,涉案数据展示的透明化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带来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因此,六界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侵害了微播公司、“抖音”主播及打赏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判决结果


六界公司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抖音”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侵犯其个人信息权利,故六界公司还应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涉案数据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根据六界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期间及微播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确定,同时考虑到小葫芦在法院作出行为禁令后仍有“抖音”平台上一日礼物总收入金额显示、小葫芦数据产品计费、六界公司收到原告通知后并未停止侵权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 1000000 元(含合理费用)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出庭律师为郑金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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