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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代理两起家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时间:2009-03-22

 

 

专利权人童某分别于2007年7月、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个外观设计及专利。2008年6月、7月两个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随后,专利权人将两个专利独占许可给本案原告浙江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
 
2009年初,原告浙江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并销售原告享有的两个外观设计独占实施许可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9年2月,原告遂对被告销售的产品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当月,原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两个案件)要求: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35000元。
 
2009年3月19日,罗云律师接受被告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两个涉案专利侵权的诉讼代理人。在答辩期还剩五天的不利情况下,罗云律师及其合作伙伴夜以继日地检索到在先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近似。
 
罗云律师认为,本案两个涉案外观专利不具新颖性,建议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申请,并申请法院中止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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