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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代理某上市公司应诉小米生态链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时间:2024-01-10

云知队受某上市公司知名运动鞋品牌委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应诉原告某小米生态链公司起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该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近日,云知队收到一审胜诉判决,判决支持了我方的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运动鞋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由一片式飞织鞋面(周边、中部挑孔、鞋舌、眼形泡棉压凸)、鞋带、织带、后包、后跟织带、山形平烫PP膜、嘴形TPU鞋跟、过渡异形条、鞋底(橡胶底层、TPU爆米花层)组成且上述各部分的形状及比例均相同或近似,二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设计。


对此,我方认为,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主要在于:(1)尖翘的鞋头;(2)鞋底的组成和形状;(3)鞋跟上部的护跟;(4)整体呈“波浪形”的鞋型曲线。原告所主张的飞织鞋面、鞋带、织带、后包、后跟织带等均为运动鞋领域的惯常设计。而相较于涉案专利,被诉侵权产品鞋跟上部的护跟更高,与鞋舌基本持平且未外翻,鞋头更加圆润饱满且不具有类似涉案专利的明显曲线,山形平烫PP膜更长且在鞋体占比更大,鞋底纹路不同,鞋底组成部分及比例均不相同,鞋底尾部与鞋身的比例亦不相同,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设计。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


运动鞋一般均由鞋面、鞋带、鞋底组成,一片式飞织鞋面及鞋面中部的透气孔、用以固定鞋带的织带、后包、后跟织带亦为运动鞋设计中的惯常设计,故对于运动鞋类产品而言,各组成部分选择上的设计空间较小,一般消费者不会因为运动鞋具备鞋面、鞋带等相同或近似的组成部分而必然产生一致的视觉效果。


基于使用场景,运动鞋的整体外形,各部分的具体形状、连接及比例关系的区别更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注意到,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也更为显著。具体到本案中,首先,相较于涉案专利,被诉侵权产品的弧度更为平缓,整体外形更为圆润与一般消费者而言,运动鞋的整体外形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更容易被注意到,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形上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进而使得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具有了明显区别;其次,在具体组成部分上,被诉侵权产品在鞋底、鞋头形状及后跟部分还存在诸多不同,在整体设计中占比较大,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注意,该不同使得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进一步扩大,产生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原告有关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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