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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团队代理化工领域涉配方工艺技术秘密案两审均胜诉

时间:2026-03-29

化工领域技术秘密民事纠纷中配方区间的保护及举证规则的运用

——原告江西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化工有限公司、吴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审法院及案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知民初377

二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民终577


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罗云、郑金晶律师


导读

化工行业中,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是化工企业立足市场的核心竞争力,离职员工泄露原单位技术秘密给同行业竞争对手,致使竞争对手使用技术秘密快速弯道超车、形成替代竞争的纠纷时有发生。侵权方常见的抗辩事由包括技术信息不具备非公知性、被诉技术方案系自主研发等。如何准确界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并认定侵权事实是该类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焦点。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江西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万某化工有限公司、吴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厘清了化工领域技术秘密侵权认定、抗辩事由审查的裁判规则,为企业筑牢技术秘密保护防线、规范同业经营行为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


案情简述

原告江西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2019年研发高性能荧光颜料,被评定为江西省名牌产品。2022年11月,原告员工吴某离职,并于2023年2月向被告万某化工有限公司投递简历。其后吴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员工发送数份荧光颜料的配方及工艺方案。2023年4月,原告发现万某公司在市面上推出对标原告高性能荧光颜料的产品后展开内部调查,并合理怀疑离职员工吴某存在泄密情形。2023年9月,江西某公司向温州中院起诉万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温州中院于2025年11月进行现场证据保全,获得万某公司荧光颜料产品的部分实验记录及生产记录,经庭审比对大部分具有同一性。万某公司抗辩,涉案技术信息系公知技术,且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自主研发形成。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万某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销售、销毁库存及载体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2026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 成分配比区间能够作为确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原告主张成分投量质量比为数值区间范围,原因在于各批次原料纯度不同,导致实际使用的原料总量略有差异,在不同批次的实验、生产中计算的数值虽不完全相同,但整体差异不大。法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的载体文件仅为采用区间范围内一个或几个数值进行实验或生产的技术资料,且相关投料用量的可控性较强,故仅对区间范围内具备技术资料验证的一个或几个数值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2、 形成于离职员工披露前的技术资料未作合理说明的仍可能构成侵权。

依据举证规则,原告就离职员工向被告公司披露技术秘密进行初步举证,被告公司若主张其在接触离职员工前已存在的技术资料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该等技术资料所载技术信息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明责任。该等技术资料所载技术信息与实际实验记录、生产记录存在较大出入,有违常理,且被告公司对如何形成该等技术资料未能做出合理有效的说明、未能举证合法来源,则认为其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3、 自主研发抗辩需举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完整、连贯的研发过程及成果。

化工领域的技术研发通常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技术基础,结合大量实验测试、验证,最终形成相对固定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方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自主研发的应当提供相对完整、连贯的研发记录、实验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研发过程。被告提供的自主研发材料中显示不同的技术路线且所载技术信息与被诉技术方案有较大区别,被告又未能就技术改进的过程、原理作出合理说明,亦未能提供形成被诉技术方案相应实验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的,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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