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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入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精品裁判”案例

时间:2026-06-15


来源:最高人民知识产权法庭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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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侵犯技术秘密案件中,当被诉侵权产品所涉技术与其他公开技术所属领域相近时,有可能被误判为案涉技术已经公开而缺乏秘密性。此时能否认定被诉产品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严格遵照技术秘密判断的整体性原则,完成本案技术秘密与其他公开技术的精细化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全地形车技术秘密侵权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的密点1-4组合应用于跨骑式全地形车,系密点1-4技术信息的整体应用,不能割裂开来。而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并无任何一项现有技术公开了密点1-4的全部技术信息。一审判决认为将引证专利文献结合本领域常规设置或结合CN101687527B专利文献,得出容易得到密点5,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应当予以纠正。至此,本案一审判决被撤销,原告胜诉,获赔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170万元。

 

案情回顾:

浙江春风动力有限公司与赛某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李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审法院及案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66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


本案系因员工“跳槽”引发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


原告春风动力自2015年前后持续研发CF600AU系列跨骑式全地形车,形成了大量三维建模图、设计参数、布局方案及CAD图纸等核心技术资料,并采取签署保密协议、设置系统访问权限、管控车间进出等保密措施。


徐某于2001年入职春风动力,历任整车工程师、研发设计主管、技术中心整车专家,全程参与全地形车整车研发;李某于2010年入职,任整车工程师,同样全程参与研发。二人均与技术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明确承担保密义务,且在公司PLM系统中留有大量由其创建的发动机、排气管、油箱、空滤器等关键部件图纸记录。


2018年7—8月,徐某、李某先后以“家庭原因”辞职离职,随即共同加入刚成立不久(2018年12月)的被告公司赛某科技。2019年3月,赛某科技启动全地形车项目,并以徐某、李某为发明人,将实质上来源于春风动力研发成果的“行驶设备”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ZL201920062017.8)并获授权。


春风动力发现上述行为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跨骑式摩托车与跨骑式全地形车领域相近,而后者已公开为由否定了案涉技术的秘密性,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判断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并予以纠正。最终判令被告赛某科技、徐某、李某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0万元。

 

裁判要旨:


1.关于判断案涉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秘密性方面,判断组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将组合信息的各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如果各部分的组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区别于公有领域信息,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则仍应认定该信息组合整体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方面,针对案涉技术信息的保密,春某公司除了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外,还采取了其他相应保密措施,包括制定相关保密制度,要求能够接触案涉技术信息的员工作出保密承诺、签署保密协议,对研发系统设置访问权限、对下载图纸的用户名及下载时间进行标注等;价值性方面,案涉技术信息密点5由春某公司跨骑式全地形车项目研发获得,解决了驾驶人员腿部温度过高、跨骑宽度过大的问题,提高了驾驶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可以为春某公司带来竞争优势。


2.关于赛某公司、徐某、李某是否实施了侵害案涉技术秘密的行为:第一,春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表明赛某公司、徐某、李某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案涉技术秘密;第二,徐某、李某从春某公司离职后进入赛某公司,并从事与其二人任职于春某公司时相同的研发工作,且将春某公司的研发成果用于赛某公司的研发工作中,说明存在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第三,赛某公司、徐某、李某使用的信息与案涉技术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


本案由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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