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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知识产权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与青年律师之执业之路”讲座纪要

时间:2012-04-28
 
来源:温州律协官方网站 
整理人:温州律协涉外与与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 杨介寿律师
 
 
     
2012421日下午,温州市律师协会涉及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在雪山饭店举办“知识产权热点法律问题研讨及青年律师专业化之路”专题讲座,主讲人:罗云律师。
 
讲座吸引了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部分高校学生在内约120余位听众。罗云律师的讲座从实务案例入手,系统、深入地剖析了目前知识产权界最广受关注的商标与商号、其他商业标识的冲突问题、字库软件单字著作权问题,资料翔实、互动积极,现场听众神情专注,受益非浅。罗云律师还与大家分享了他从律师新人到基本实现专业化的执业经历和心得,令人颇有共鸣。
 
现将讲座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关于商标与商标、商号、其他商业标识的冲突问题
 
    1、商标与商标的冲突
主张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2、商标与中华老字号的冲突
    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张小泉”商标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为“历史原因形成的驰名商标与中华老字号冲突如何解决”。
启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中华老字号与在后的驰名商标相冲突,即使突出使用企业字号,考虑历史因素及在先权利,其在先的突出使用字号并不构成侵权,但企业须规范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以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区分,同时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中再扩展使用该企业字号,以避免混淆。经法院确认之后,如不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即再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则属商标侵权。
 
    3、字号与字号的冲突
    无锡百和与浙江百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从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字号在先享有的知名度,却擅自使用该在先字号,造成了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4、字号与商标的冲突
    1)“美心”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案
    探讨的问题:商标对字号的扩张使用有无禁用权?对字号扩张性使用的限制能否类比专利法中的先用权抗辩?
    2)“精科”案(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启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
 
    5、商标与期刊名称、药品名称、栏目名称
    “品味”商标与期刊名称案等
不侵权的理由:突出使用为规范使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该使用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6、商标与景点名称、楼盘名称等的冲突
 
   二、关于字库单字著作权问题
    分享案例:方正诉宝洁案,汉仪秀英体案,叶根友字体案
    要点:字库单字是否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字库单字的独创性判断,字库内单字的形成过程对独创性判断的影响;是否存在许可的判断。
 
    三、专业化的心得体会
    1、个人的专业化进程:从“什么都不会做”到“什么都做”、“哪些业务不做”、“主要做哪些业务”、“只做什么业务”;
    2、专业领域内的业务选择:在专业领域内,从什么业务都做到有意识选择精品、有影响、有学术价值的案件做,尽量减少或避免商业化维权
    3、专业化的思路:从乒乓球运动体会“将所有的力量用到一个地方”
    1)专业化首先要大声喊出来,从而获得机会和认知
    2)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不断学习和加强交流
    3)网站建设的收获和网站改版的心得:突出专业
4)专业化一定首先在业内知名,而不是在业外知名:首先在律师同行中、法院系统等获得专业认可和尊重。多参加会议、论坛、写文章、积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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