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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构成不正当竞争,云知队代理***胜诉

时间:2017-02-08

近日,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杭州***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深圳某公司、淘宝店铺经营人郑某侵害注册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获得胜诉。

**成立于2001年,是我国安防领域上市知名企业。

被告郑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名为“深圳某公司”,销售监控摄像头、摄像机等商品,其商品链接中均包含“仿**”字样,原告认为,“**”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经过长期使用宣传,相关公众已将其与原告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被告在淘宝店铺利用原告的商誉宣传销售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系攀附原告长期积累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害了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系原告企业名称的简化,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认可,客观上“**”与“***”建立起特定联系,并具有唯一指向性;其次,涉案商品链接中使用“仿**”字样提高了相关公众对涉案店铺的访问机率,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会,抢占了原本属于***公司的市场空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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