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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中“知名”的认定应关注其动态事实

时间:2018-07-16

 

——云知队代理陈某应诉松柏电池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胜诉

 

 

近日,云知队代理被告陈某应诉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现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松柏公司成立于1995年,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年来一直使用商标“Vinnic”生产经营各类电池相关产品,主要出口海外。被告主要通过“义乌购”电商平台进行批发和销售“Vinlec”电池。2017年,原告认为被告批发和销售的产品与其知名电池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起诉讼。


经审理,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和泊松公司电池产品的包装、装潢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但是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泊松公司涉案电池相关产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核心“知名”因素是权利人据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根基,也是考虑侵权行为人行为恶意的凭据之一。“知名”是一个动态事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电商、微商等新销售渠道的不断涌现、商品品种和品牌极大丰富,造成消费者认知更新较快,故在被控侵权时间段相近的销售数据才具有实际意义;商品声誉具有地域性,包装、装潢受保护的前提是在该地域构成知名;稳定、长期的销售对于商品知名度的认定起到辅助作用;消费人群即相关公众,有无重叠或交叉对于知名度的认定亦有影响。松柏公司对其商品销售和宣传的规模有限,尚不足以认定购买被告商品的消费者因知晓原告商品而将两者进行混淆,故松柏公司请求将其涉案商品包装、装潢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从而给予保护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


法院还注意到,商标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所保护的法益相同,均指向商品的来源,松柏公司的前案商标构成本案包装、装潢的主要识别要素,与本案在权利内容上有所重复,且前案赔偿金额足以弥补陈汉松给松柏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注:云知队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作为本案被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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