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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云知队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时间:2019-04-26

 

【案例一】“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是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与权属判定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裁判确认了研发者对其大数据产品享有合法权益,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规制了被诉企业未经许可不当使用该产品数据内容的行为。首次通过司法判例初步划分了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资源的权利边界,同时赋予数据产品开发者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这种新类型权益,确认其可以此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该案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和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二】 “大方传统菜”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方某与德清武康老风格饭店、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系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既保护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权利人在较长时间内形成的商誉,又为其划定地域范围,较好地平衡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为当地经济发展营造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系2017年度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网络直播案件,来自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旁听以及湖州当地数十家媒体报道本案。该案入选“2018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20个候选案之一。

 

【案例三】 “客户名单” 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案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某、陈某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要旨:本案是一起公司业务经办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原本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转移给特定关系人所引发的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客户信息符合秘密性、保密性特征等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形下,本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积极探索。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将此种行为明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被诉行为系两被告内外勾结实施的不诚信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其直接截取了原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及商业利益。被告这种损人自肥的行为明显有悖公平、诚信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按照严格保护的原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且已履行。该案入选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四】“香飘飘”字号冲突不正当竞争案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香飘飘实业有限公司,台州**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和瑞安市**副食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要旨:商业标识的冲突,尤其是字号与字号冲突的侵权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判决正确认定原告“香飘飘”字号在被告“香飘飘”字号注册之前的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认定被告注册使用“香飘飘”字号具有不正当性,且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刻意变更扩大经营范围,攀附原告字号以及商誉的恶意明显。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字号的请求,并对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作出100万的赔偿判决。

 

【案例五】“2018世界杯”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保全案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澎区块链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要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诉讼禁令是及时阻止侵权人持续侵权行为有效措施,尤其是在一些时效性非常强的娱乐或赛事节目涉及的侵权案件中。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诉讼尽量的把控是慎之又慎。本案原告咪咕视讯经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为2018年世界杯在中国大陆地区新媒体和电信传输渠道指定官方合作伙伴,享有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世界杯的权利。被告新澎公司经营的抓饭直播网站直播2018年世界杯的行为分流了咪咕视讯的流量,损害了咪咕视讯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实时热点世界杯比赛和网络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颁发禁令需要秉持积极审慎的原则,法院在受理本案后,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围绕被告主体的适格性、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被告行为是否存在较大的侵权可能性,颁发禁令停止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详细审查后,杭州中院做出行为保全。本次禁令旨在及时有效地制止直播平台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解决时效性、紧迫性较强的案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六】“绿城”商标与楼盘名称冲突之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绿城中国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滁州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要旨:房地产领域的商标与楼盘名称冲突,近十几年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从起始各地法院判决观点不一到最高院“星河湾”判决相对统一了裁判尺度。本案判决认定滁州绿城注册使用“绿城”字号,以及使用“绿城”作为楼盘名称侵害了绿城房产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侵权认定,但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畸低”,改判大幅提高了赔偿额度,对恶意侵权行为作出严厉惩罚。

 

【案例七】 “H3C”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大丰华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要旨:商标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侵权行为,已经从最初的单纯侵害商标权或注册字号侵权,过渡到了注册商标,注册字号,生产销售相同或类似产品等结合了生产,销售,品牌等全链条全方位的侵权。本案判决结合被告注册使用“华三”字号,经授权使用“H3C”商标,“H3C”商标权人曾为原告的代理商等行为,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基于商标权人在商标无效阶段提交的标识有侵权商标的产品销售数额,以及被告网络产品销售量和销售数额,判令被告赔偿150万元,有效打击了恶意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案例八】专利因销售公开为现有技术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宁波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奥克斯全资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三案

 

裁判要旨:专利无效是专利侵权案件中釜底抽薪的抗辩方案,与此同时,专利侵权诉讼阶段中的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云知队代理本案的专利侵权案件,在侵权案件中主张销售公开的现有技术抗辩。本案中,被告美的公司委托北京某知名律所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无效决定书说明,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使用,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如果证据之间相互对应、相互佐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对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定。之后,宁波吉通公司撤诉。

 

【案例九】公知常识否定专利创造性的专利无效案

俞某(稻草人)与某大型厨具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案

 

裁判要旨: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存在区别,而该区别为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一部分被另一份证据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备的该技术领域的常识容易对所述证据作出的变化或选择,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述2份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就能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云知队代理俞某(稻草人),宣告某大型厨具有限公司专利无效。


 

【案例十】抵触申请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渠成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卡纳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侵权诉讼中,本案被告在诉讼中主张,因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抵触申请相比均存在一定差异,而抵触申请与涉案专利十分接近,故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则与抵触申请必然构成近似,抵触申请抗辩成立;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抵触申请不构成近似,则与涉案专利也不构成近似,不构成专利侵权。云知队代理宁波卡纳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应诉专利侵权案主张该抵触申请参照现有设计抗辩认为不侵权。之后,该专利被无效,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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