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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第三人应诉某人体工学科技股份公司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时间:2019-09-10

2018年,宁波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应诉某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针对其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19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原告某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本案的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是一种显示器支架的外观设计,第三人宁波某健康科技公司在进行专利无效检索时,发现一篇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其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且专利权人即为原告某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抵触申请中公开了一张外观设计的使用状态参考图,其中公开了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抵触申请与涉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

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专利产品为显示器支架转动臂,对比设计产品为双臂显示器支架底座,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该类产品通常由上臂、下臂组成,属于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到的外在形状部位。从整体外观及结构来看,本专利及对比设计的整体形状、结构组成均相同,各部件的形状也基本相同。虽然二者存在区别,但区别点(1)、(3)涉及的部位相对产品整体而言占比较小且变化较弱,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虽然区别点(2)本专利线扣端部形状略有差异,但没有改变整体呈梯形的设计特征,其与对比设计相应部位的视觉效果差异很小。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应部位的区别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均没有实质影响,两者构成实质相同。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第三人宁波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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