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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诉康巴赫商业诋毁案浙江高院、杭州中院四次跟踪报道汇总

时间:2026-03-20

 一、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第一次报道

    杭州中院报道:  如此商战可行否?法院裁定:可以讲话,但不许骂人!


2019年10月期间,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及在该公司运营的官网、“康巴赫官方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上,宣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模仿巴赫公司专利,并通过推动微博用户和营销号参与话题讨论的炒作行为、召开新闻发布会、网易直播、向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等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误导公众对苏泊尔公司产品品质产生误解,造成苏泊尔公司商誉贬损

 





二、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后第二次报道 

 

杭州中院报道: 妄指苏泊尔侵害专利权,巴赫被判原路径消除影响并赔偿300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巴赫公司所发布一系列信息的核心含义为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但上述信息发布时,并无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苏泊尔公司构成对巴赫公司专利权的侵害。相反,巴赫公司是在发布上述信息后才在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苏泊尔公司等被告侵害其专利权(该专利侵权诉讼后因专利效力稳定性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注意到,巴赫公司所主张的ZL201310089292.6专利权系方法专利,其侵权判定一般需在掌握被控侵权方法的具体步骤后与专利方法进行比对方能确定,不能简单通过产品比对得出结论。巴赫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在发布上述信息时已经知晓苏泊尔公司自行实施了相应方法,以及该方法的具体内容,进而可以完成比对并得出侵权结论。事实上,巴赫公司在提起针对苏泊尔公司等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时,也并未提交证据表明被控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而是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来查明被控侵权方法,且其申请保全的对象并不包括苏泊尔公司本身,而是其所指控的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制造商。这反映出,巴赫公司发布前述信息时,并不能确定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遑论已可确定该方法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巴赫公司知晓苏泊尔公司并未自行实施相应制造方法,而是相应制造商在实施相应被控侵权方法,至于苏泊尔公司与各制造商之间的关系如何——属提供技术方案型委托加工,抑或苏泊尔公司仅为销售以被控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销售者不明。


杭州中院认定:在此前提下,巴赫公司即发布上述信息,缺乏事实依据,易对相关公众形成误导,使人误认为苏泊尔公司侵害巴赫公司专利权已属既定事实。巴赫公司所发布上述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误导性信息,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巴赫公司构成了商业诋毁,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结合苏泊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考虑巴赫公司实施商业诋毁所投入的成本和给苏泊尔公司造成的损失,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三、浙江高院二审判决后第三次报道

 

浙江高院报道: “蜂窝不粘锅”引发的商战,苏泊尔最终获赔300万,你家用这口锅吗……

 

一审判决后,苏泊尔、巴赫公司均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巴赫公司商业诋毁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立即删除相关平台上的内容,应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康巴赫官网、康巴赫的新浪官方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羊城晚报》上刊登声明,为苏泊尔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巴赫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杭州中院执行阶段第四次报道

 

杭州中院: 苏泊尔和巴赫的纠纷到执行阶段还没消停,不好好道歉,巴赫被罚30万 

 

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被强制执行

 

该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巴赫公司未履行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的义务,苏泊尔公司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7月4日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巴赫公司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巴赫公司7月5日称声明内容正在酝酿。经法院要求,7月13日至7月20日期间该公司先后向法院提交8份声明。杭州中院于7月20日审核通过,并再次要求巴赫公司于7月23日前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于7月24日前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声明,并明确了具体注意事项。

 

 

采取变通方式推诿执行、消极执行,被罚款50万

 

巴赫公司于7月23日23时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了声明,7月24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声明,告知法院并发送了相关链接和截图。杭州中院随即予以审查,并转发给苏泊尔公司。7月23日23时至24日0时48分,杭州中院全程跟踪、审查刊登声明情况,发现巴赫公司通过线上媒体刊登声明时,短时间内在微博上刊登了其他广告内容及品牌宣传信息,微信公众号用户不通过链接无法查阅声明。中院多次提醒、要求巴赫公司整改。苏泊尔公司查看后,认为巴赫公司无法达到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的效果,向法院申请对巴赫公司采取罚款措施

 

杭州中院认为,巴赫公司存在不主动履行判决,采取变通方式推诿执行、消极执行等行为。巴赫公司履行消除影响的法律义务不积极、不主动,采取多种手段降低消除影响的效果,属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应依法惩戒。同时考虑到,巴赫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赔偿苏泊尔公司300万元,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刊登声明,删除了相关微博内容,故酌情对巴赫公司予以罚款50万元

 

 对罚款决定提出复议,最终被罚30万

 

巴赫公司向浙江高院提出复议,浙江高院认为巴赫公司通过发布其他广告、仅通过链接可查阅、发布在不显著位置等方式,妨碍消除负面影响的判决目的实现,变相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漠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结合该公司履行情况及发布声明整改情况,酌情变更罚款金额为30万元

 

经杭州中院执行,巴赫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完毕,并缴纳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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