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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并非总是冤大头

时间:2007-08-11

                               

这是我2005年写的一篇执业手记,记得当时满怀激情,一气呵成写下来的。现在基本不写执业手记了,原因是没时间,似乎也没当年的激情,“岁月催人老”啊!现重温就文,提醒自己不要随波逐流,继续保持应有的激情。   注《律师与法制》2005年第十一期刊登本手记。

 

                                        车主并非总是冤大头  

                   

                                 文/罗云律师   2005年10月5日

 

最近,笔者作为被告方——车主的代理人,代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事故的整个过程是:2005年X月XX日17:00后,因朋友陈XX的邀请,杭州XX公司股东,现为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冯XX考虑到陈XX无车,就在公司下班后向公司驾驶员要了公司一辆面包车的车钥匙,由于自己无驾照,冯XX就打电话给朋友朱XX(女,被告之一,暂称小朱,无业),叫她一块出去吃晚饭,小朱因为刚考取驾照不满一个月,有机会驾车熟练驾车技能,实是她所愿,加上没什么事,就同意了。走时又叫了她姐朱XX(本案原告,暂称大朱),共5人于当晚19:00左右,由小朱驾车到杭州郊外XX地方游玩,在返回途中,于次日凌晨0点10分左右因操作重大失误造成翻车事故,至车中5人皆重伤。事故发生后,杭州XX公司马上为5人先行垫付了急症费与医疗费,由于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小朱负全责,而医疗费的缺口又较大,对于大朱、小朱家境不是很宽裕的情况,于是大朱就一纸诉状把杭州XX公司与小朱告上了法院。

 

作为公司(车主)的代理人,知道本案的重要性。一旦车主承担责任,后果就严重了。因为车上五人都是重伤,医药费就不得了,还怕以后有后遗症。我对公司的负责人说,作为车主在本案中的确不承担责任,但根据以前的案件,几乎没有车主不承担责任的,车主说穿了就是“冤大头”。我说,公司要做好赔偿的准备,但我会努力去说服法官。

 

在办理委托手续的第二天,我就与实习生小夏到该公司对该公司员工冯 XX做了调出笔录,还对车上的另外两人都做了调查笔录。问他们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只有冯××明确表示同意,另外两人不置可否。因为他们二人在观察本案的结局,很有可能对公司提起诉讼。

 

次日,我带上调查笔录以及申请法院调查的报告到法院去递交证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找到经办的×法官。他看了我的材料后,很干脆地说:你对其他人做的调查笔录根本没有必要,申请他们出庭作证也没有用,车主肯定是有责任的。

 

我说,车主的责任在哪里?有什么法律规定车主一定要承担责任?

他说,司机是员工吧,他们是雇用关系,雇主当然要承担责任了。

我说,司机小朱不是单位员工,你仔细看看材料吧。他说,不是单位员工,车主一样推脱不了责任。

我说,为什么?他说,这辆车子怎么会到她手里呢?她肯定是借公司的车。我说,车不是她借的。“车不是借的,难道是偷的?还是抢的?”这位×法院态度十分恶劣,在和我的争辩中,我感觉他是对方的代理人一样在法庭上和我挑战。

 

“你是律师,你以为借用车辆一定要有书面借条吗?没有借条就不能建立借用法律关系吗?你是不是向你向当事人打保票了,说车主不承担责任,我看你将来如何收场?”他说这话的时候,还带了脏话。他又说,车主肯定有责任的,你回去好好告诉当事人,要准备好钱来调解。

 

     当时,我觉得人格受到一些侮辱,我的嗓门也提高了,还是和他据理力争。但并没有因为他的脏话而驳斥他,我觉得作为代理人,不应带有情绪办案,要理性地思考问题。

×法官为了让我死心,马上从抽屉里拿出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内部意见。上面明确明确写明车辆借用人与被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觉得没有必要和他争辩下去,回去了。

又过了几日,开庭了。×法官说,你们先调解一下,并对我说,上次我已经将中院的意见给你看了,也给你说过了,车主责任肯定要承担的。态度依然是那样蛮横,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法官,在没有将事实查清之前就这样主观地认定一方的责任,他是不是被。。。?还是真的同情弱者?

 

之后,我和原告的律师以及当事人谈判,但由于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只好开庭了,开庭向由原告念诉状。我作为第一被告的代理人,做了非常简单的口头答辩,就说原告诉请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马上,第二被告小朱(驾驶员,原告的妹妹)带上头架(伤还没有愈合),慢慢向法庭陈述答辩意见,她首先申明她现在这个样子出庭,并不是想赢得法官的同情,因为她对事实比较了解,所以在伤还没有完全好的情况下坚持出庭应诉。

小朱后来就陈述当天的来龙去脉,首先说她没有拿冯××一分钱,是无偿帮忙开车的。自己也受重伤,她没有责任的陈述。。。。。。

就在这时候,我要求再次答辩。法官同意后,我说,根据第二被告的陈述,她使用该车并非是借用,而是帮冯××的忙,此时已经下班,冯××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13条的规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帮工与被帮工人的关系,显然被帮工人不是公司,而是冯××,所以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之后,就是原告举证。我对其的医疗费等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关联性有异议。

我作为第一被告举证,要求证人冯××出庭作证。他的证词和第二被告小朱陈述的事实一致。

就在这个时候,意想不到的的事情发生了,法官宣布休庭。我当时在想,这个法官肯定去翻书去了,看我的意见的是否有道理。我看他如何收场,呵呵!

过了二十来分钟,法官来了,要求我追加证人冯××为被告,让我马上写申请。这样证人冯××就变成第三被告了。这时,×法官对我的态度明显好了许多,看起来也友善多了!

这样要给第三被告举证期限,又过了二十来天。传票来了,准备开庭。

开庭前,法官让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到他的办公室去一下。过了几分钟,法官又叫原告及代理人到办公室去。根本没有把我”放在眼里”。我知道,我方没有责任了,法官是想他们三方调解,我方既然没有责任,他当然就不理会我了。

后来的事实证明了我判断时正确的。

 

我还清楚地记得×法官告诫我如何收场的话,我知道我已经圆满地向我的当事人收场了!

后记:中国的法官,有时候真的是先入为主,根本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来处理案件。所以很多人说请律师不外乎是走过场而已,结果早以定了。但,律师如果对案件真的花了功夫,弄清处了法律事实,确定法律关系,最后正确适用法律,法律后果就不言自明了。

律师还是有用的! 法官的观念也并非一成不变,我庆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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