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最真实的产权要点
编者按:
最近,云知队代理原告某小家电头部上市公司涉广告语案件,一审判决侵权成立、二审进行中。
《知识产权》2026年4期刊发了孔祥俊教授的文章:《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的广告语保护定位》现将其核心观点摘录如下,对我们二审很有价值,也特别推荐给各位!
广告语本来以商业广告为目的,追求的是广告目标和广告效应,其广告属性与商业标识并不冲突,只是须符合商业标识的法定条件,才可以被纳入商业标识的法律调整。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标识,广告语必须经过商业使用和具有一定影响,产生商品来源的识别性,即能与特定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能够指示特定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才可以成为受保护的商业标识。具有商品来源识别性的广告语,客观上能够识别的是商品的来源,本质上是一种未注册的商标,因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之后“等”字之内的商业标识,而并非商品名称,也不宜被纳入该条款第4项兜底规定。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列举性行为条款之间的排斥关系,并为了维护竞争自由,纳入商业标识条款调整的广告语,不再适用第2条一般条款进行评价和保护,更不能降低保护标准和扩张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条款保护广告语,必须以实际使用的广告语为权利基础和比对对象,并将被诉实际使用的广告语与权利人的广告语进行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是仿冒广告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件,但市场混淆必须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为标准和界限,在“特定联系”的界定上要求较高的联系程度,并将联想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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