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罗云律师接受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以侵犯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在宁波成立19年的宁波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及2010年成立的舟山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淘宝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
2011年3月,该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两家新美心公司停止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新美心(香港)食品企业”字样,停止在招牌、产品外包装、经营网站上突出使用“新美心”字样;判决被告在《东南商报》登报消除影响;宁波新美心赔偿损失30万,舟山新美心赔偿3万,淘宝网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开庭后不久,宁波新美心公司及舟山新美心的招牌已从“新美心”变成了“绿姿”。
2011年9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宁波新美心在自己的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总代理:新美心(香港)食品企业”这几个字,比其他字体更大且系加黑字体,新美心(香港)食品企业虽经合法注册成立,但该企业名称与香港美心公司“美心”商标相似,并且宁波新美心与该企业事实上不存在代理关系,这种不规范使用字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宁波新美心的产品与香港美心公司具有关联,显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宁波新美心还在其店面招牌中使用“新美心西饼”或“新美心西饼店”。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文字“新美心”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之后,该案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二审维持对浙江新美心、舟山新美心的一审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如期履行判决义务,并于2012年5月19日的《东南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经法院审核)。
宁波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独资设立舟山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同年11月宁波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更名为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为“绿姿”、“绿姿生活”、“GREENSTYLE”等。
本公司之前生产的产品包装袋及经营的网站上曾突出使用公司字号“新美心”。在店面招牌中使用“新美心西饼”。应“新美心”字样与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美心”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对“美心”商标转永远造成损害。还曾在产品包装袋的右下方标注“总代理:新美心(香港)食品企业”字样。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香港美心公司有一定关联,但事实上,本公司与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关联关系。
为避免混淆,本公司于2011年3-4月,已进行全面整改,将各门店店面招聘改为“绿姿西饼”,并在店堂内规范使用“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在产品包装及经营网站上使用已注册的“;绿姿”商标,规范且完整的使用企业名称,不在突出“新美心”字号,以与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美心”商标相区别。
综上,本公式特此声明并向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致歉。
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舟山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香港美心1956年成立于香港,经营范围包括西饼、餐饮等。1988年8月15日,香港美心取得“美心+MEIXIN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糖果、糕点、饼干”,但因未再申请续展,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2003年失效。1992年11月20日,香港美心公司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美心+MEIXIN”商标,经批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到2012年11月19日。
经过19年经营,被告宁波新美心迅速扩张,并陆续申请注册“绿姿”、“红锣”、“Gstyle绿姿生活”等20个商标,但这其中没有“新美心”和“美心”。
原告于2009年在《中国饭店》杂志上发现,宁波新美心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了与“美心”商标相近似的字样。香港美心认为,宁波新美心严重侵犯了他们注册的商标权,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香港美心将宁波新美心、舟山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三方均告上法庭,要求宁波新美心停止使用“新美心”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附: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