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新”与“美心”近似,商评委裁定异议商标“新美新”不予注册
近日,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2904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复审成功。
此前,本网团队接受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协助其针对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第8082589号“新美新”商标提出的商标异议复审。
案情简介:
浙江新美心公司申请异议商标"新美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新美新”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美心及图”等商标未构成近似,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美心”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双方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随后裁定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复审过程中,天册律所罗云律师知识产权团队中途介入本案,助力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异议复审、并成功逆转。
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在1984年便在第30类“糕点、月饼”等上提交了“美心”商标(即引证商标)申请,随后又陆续申请了多个“美心”商标,目前这些商标经续展均在有效期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082589号“新美新”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无论是从商标文字组成、读音,还是从商标显著部分进行判断,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首先,“美心”本身系臆造词,具有温馨、美好、幸福之意,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长达60多年不断地使用和宣传,使之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于与引证商标相比,仅从读音判断,两者已经明显构成近似商标。其次,被异议商标是由“新”+“美新”构成,“新”本身是表示程度的形容词,系“美新”的前缀,没有独立的含义,商标的主要部分是“美新”,很显然,“美新”与“美心”相比,两者完全近似,甚至可以说是相同。再次,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咖啡;茶;谷类制品;面条”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核定使用范围中的“蜂蜜”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属于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对此,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被异议商标“新美新”与引证商标“美心”在文字构成及读音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咖啡、蜂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相关,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附:美心集团简介
香港美心集团创立於1956年,为香港最大最多元化之优质餐饮集团,在香港及内地拥有840多间分店,集团经营范畴广泛,包括中菜、亚洲菜、西菜、快餐、西饼、咖啡店、回转寿司店及机构食堂等。此外,香港美心月饼更连续13年成为香港月饼销量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