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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团队再传捷报:最高院驳回卡斯卡特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再审申请

时间:2015-06-30
 
本案一审判决书链接
本案二审判决书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2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卡斯卡特公司(Cascade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
法定代表人:约瑟夫•珀因特(Joseph Pointer),该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卫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钬合国际大厦2号楼1403室。
法定代表人:乐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阳韧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大树下。
法定代表人:刘英英。
委托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卡斯卡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卫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国公司)、富阳韧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韧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卡斯卡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为“一对叉定位引导部件,每一个引导部件具有叉咬合表面,当所述刚性单元安装在所述插入位置时,所述叉咬合表面通过所述一对活塞和缸组件的相应的一个可安装在所述刚性单元上并可横向移动”(以下简称技术特征b),二审判决将其错误解释为“叉引导部件连接相应的活塞杆,叉咬合表面通过叉引导部件上的相应的滑套可滑动地且可引导地咬合着相对的缸来实现横向移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1中的“叉咬合表面”是指引导部件上的下凹部分,用于咬合叉18,使得叉18能够随着引导部件移动。叉咬合表面与引导部件上的滑套没有关系。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应当解释为“叉引导部件的叉咬合表面通过所述一对活塞和缸组件的相应的一个,可安装在所述刚性单元上,并可以横向移动,从而叉咬合表面带动叉横向移动”。二审判决将涉案专利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内容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每个引导部件的叉咬合表面通过螺栓连接到相应的活塞杆上,引导部件的咬合表面在活塞杆的带动下可横向移动,具备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b相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增加的中间导轨不影响侵权判定。二审法院认为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认定错误。(三)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刚性单元”。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刚性单元”是指将一对活塞和缸组件刚性互联后组成的单元,一对液压活塞和缸组件连接为紧凑的刚性整体单元,可容易地安装到托架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之相同的技术特征。卡斯卡特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卫国公司和韧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制造模具和专用工具,共同赔偿卡斯卡特公司经济损失共90万元和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卫国公司、韧霸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权利要求1中的“叉咬合表面通过所述一对活塞和缸组件的相应的一个可安装在所述刚性单元上”是指叉引导部件通过杆连接器连接于活塞杆上,并通过活塞连接于缸上。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叉咬合表面没有安装在刚性单元上,而是安装在导轨上,缸与叉咬合表面之间有间隙,被诉侵权产品的导轨也不属于“刚性单元”。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再审申请人有关被诉侵权产品的叉咬合表面利用“活塞”的螺栓安装在“活塞”上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与权利要求1中的“大体刚性单元互联”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首先,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刚性是指互联后不能移动、晃动,完全固定,并作为整体单元互联。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通过紧固的方式进行固定,可将缸、导轨任意推进或者抽出,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刚性互联。其次,权利要求1中的“互联”为功能性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涉案专利是通过缸连接器将两个缸互相连接,被诉侵权产品是两个缸与新增导轨通过两侧的固定模块进行固定,缸与缸之间并不相连,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与权利要求1中“大体刚性单元互联”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四)被诉侵权产品的安装方式与涉案专利的安装方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影响了操作员的可视性,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紧凑”与“良好的可视性”不符。
 
本院审查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需要一种高度紧凑的叉定位器,其不需要如此增加尺寸,不明显损害操作员的可视性,且容易安装到现有托架上或新制造的托架上。”
 
0015段记载:“设有能使叉18选择性地彼此朝向或远离运动以调节他们之间横向间距的叉定位器。为提供此功能,在图1中公开了总体上以附图标记28表示的独特的叉定位器。……叉定位器28包括一对细长的双向液压活塞和缸组件3032。……缸连接器34适于将一个缸的杆端部30d与另一个缸的杆端部32d刚性地螺纹互连,从而轴线30a32a互相平行。当所述缸以这种方式互连时,如图1所示,所述一对活塞和缸组件中的每一个的活塞杆30e32e可延伸为与另一活塞和缸组件的缸成纵向重叠的关系。”
 
0016段记载:“一对叉定位引导部件3638分别通过相应的杆连接器36a38a连接于相应的活塞杆上,同时还通过相应的滑套36b38b可滑动地且可引导地咬合着相对的活塞和缸组件的相应的缸32b30b。这种配置能使每一个相应的引导部件的下凹的叉咬合表面沿基本上垂直于包含纵向轴线30a32a的虚平面40的前向远离活塞和缸组件的相应的纵向轴线30a32a面向。”
 
0018段记载:“为了使叉定位器容易安装在托架10上处于上部件14和下部件16之间的插入位置,活塞和缸组件3032优选可安装在托架10上,同时例如通过缸连接器34/或叉定位引导部件3638彼此互连成为一体。这种一体化的可插入叉定位器组件不需要一体化框架,需要的是活塞和缸组件本身以及视需要而定的叉定位引导部件。因此,所形成的刚性的、实质上无框架的叉定位器单元很紧凑,以致于它可以居中地安装在托架10上插入位置,而不会明显损害操作员的可视性或以前推负载进而降低装卸车的负载能力的方式改变托架10的尺寸。而且,由于叉定位器的一体性,以及由于叉定位引导部件3638可以以无关于其与叉18的任一咬合的方式,通过活塞和缸组件3032支撑而仅有活塞和缸组件3032必须可支撑地连接于托架10上,因此大大简化了叉定位器在托架上的安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刚性单元”;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一、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刚性单元”
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刚性单元”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术语,系权利人在申请涉案专利时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各方当事人对于其在涉案专利中的含义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应结合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技术特征、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首先,关于刚性单元,除了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中限定的“当所述刚性单元安装在所述插入位置时,所述叉咬合表面通过所述一对活塞和缸组件的相应的一个可安装在所述刚性单元上并可横向移动”外,权利要求1中还明确限定了“所述活塞和缸组件可以作为大体刚性单元互连,随后所述刚性单元可操作地安装到所述托架上插入位置”。权利要求1对刚性单元的组成部件、安装位置进行了限定。
 
其次,关于刚性单元,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仅记载了一种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记载:“叉定位器28包括一对细长的双向液压活塞和缸组件3032。……缸连接器34适于将一个缸的杆端部30d与另一个缸的杆端部32d刚性地螺纹互连”。“活塞和缸组件3032优选可安装在托架10上,同时例如通过缸连接器34/或叉定位引导部件3638彼此互连成为一体。这种一体化的可插入叉定位器组件不需要一体化框架,需要的是活塞和缸组件本身以及视需要而定的叉定位引导部件。因此,所形成的刚性的、实质上无框架的叉定位器单元很紧凑”,“叉定位引导部件3638可以以无关于其与叉18的任一咬合的方式,通过活塞和缸组件3032支撑而仅有活塞和缸组件3032必须可支撑地连接于托架10上,因此大大简化了叉定位器在托架上的安装。”根据上述内容,涉案专利中的刚性单元系由一对活塞和缸组件构成,通过缸连接器34/或叉定位引导部件互连成为刚性的结构,从而可以无需设置框架,仅通过活塞和缸组件安装于托架之上。由此具有简化安装、结构紧凑、不会明显损害操作员的可视性或以前推负载进而降低装卸车的负载能力等有益效果。
 
再次,关于刚性单元,卡斯卡特公司在其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亦主张:“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两个活塞和缸组件在安装到所述托架上,之前必须以平行、垂直方向上间隔开的关系互连成刚性单元”,“本发明的又一目的是简化叉定位器在托架上的安装”,“仅有活塞和缸组件3032必须可支撑地连接于托架10上,从而大大简化了叉定位器在托架上的安装。
 
综上,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技术特征、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卡斯卡特公司的答复意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刚性单元应理解为由一对活塞和缸组件构成并刚性连接的部件。由于在安装时仅需要将活塞和缸组件安装在托架的插入位置上,无需设置一体化的框架,故涉案专利具有结构紧凑、不明显损害操作员的可视性、容易安装等有益效果。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中虽然同样具有一对活塞和缸组件,但二者之间还额外设置有导轨,导轨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固定模块,两个固定模块分别将导轨的一端和其中一个活塞和缸组件的缸一端连接在一起。在将被诉侵权产品安装在托架上之前,需要事先将固定模块与缸的一端固定连接。在安装时,并非仅仅是将活塞和缸组件安装在托架上。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被诉侵权产品中由导轨、固定模块以及一对活塞和缸组件组成的结构,虽然也是刚性连接,但是其结构明显较涉案专利中的刚性单元更为复杂,安装过程更为繁琐,二者的技术效果具有明显区别,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卡斯卡特公司有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刚性单元”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在解释权利要求1时,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滑套”及其咬合方式等技术特征读入权利要求1,错误地限缩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卡斯卡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卡斯卡特公司的再审申请。
                   周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
            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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