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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5年4月25日下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浙江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其中,由云知队代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维权案——“高某有限公司、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凭借其在新材料领域的典型意义和标杆价值成功入选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技术的有力保护。
详情如下:
案例:高某有限公司、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简要案情】
2010年6月,顾某某成立福某有限公司,郑某于同年9月入职担任研发总监,并签订《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和顾某某共同研发PVDF光伏膜。2013年5月,福某有限公司任命郑某为副总经理兼技术部总监,管理公司研发和生产经营,郑某知悉并掌握PVDF光伏膜的产品配方、设备构型及工艺流程。同年8月,郑某成立高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该公司。2014年10月,郑某从福某有限公司离职,拷贝了福某有限公司的PVDF光伏膜相关技术资料,在经营高某有限公司期间予以使用,生产PVDF母粒向客户出售,并大量生产PVDF光伏膜进行销售。
经鉴定,福某有限公司拥有的PVDF光伏膜产品配方、某设备构型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高某有限公司生产PVDF光伏膜所使用的产品配方以及设备构型技术信息与前述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审计,福某有限公司共销售PVDF母粒及光伏膜共计约13.38亿元。经鉴定评估,前述PVDF光伏膜产品配方、某设备构型技术信息对福某有限公司销售的PVDF母粒及光伏膜产品的贡献值为6111万元。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高某有限公司、郑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决被告单位高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罚金、有期徒刑。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犯罪,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商业秘密事关技术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高新技术领域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切实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行为人知悉相关技术信息、离职时擅自拷贝、其新设立公司使用的相关技术与权利人涉案技术具有同一性等证据链,有力驳斥行为人通过反向工程等手段自行研发的辩解。针对商业秘密秘点、贡献值等专业技术难题,积极引入专家研讨论证,实地走访调研,经反复研判,认定产品生产配方和某设备构型两个秘点,并综合考虑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由多个工段构成的实际情况认可应考虑涉案商业秘密对产品的技术贡献率,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彰显对新产业领域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
(二)注重追赃挽损,促成矛盾实质化解。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释法说理,推动侵权人积极赔偿,帮助权利人一次性获得3000万元赔偿,推动双方设立过渡期,允许侵权人完成已有订单并向权利人按销售额比例支付许可费,有效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侵权方平稳退出侵权业务领域,并比约定时间提前一年支付赔偿金,获得权利人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企兴人和。
注:本团队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表福某有限公司完成刑事控告阶段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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