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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代理两起案件入选 “杭州法院服务保障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5-10-14

编者按:

2025年9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召开“法护企航 宜商余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二项举措。发布会现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江桥点评了《杭州法院服务保障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由云知队代理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与“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诉淮安市某网络公司、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均入选《杭州法院服务保障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入选案例4: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江01民终6881号


【裁判要旨】

市场主体运营直播平台寄生软件,为刷粉刷量需求发起方与任务接收方提供付款相互协作的平台与机会,干扰直播平台算法推荐机制及流量分配机制,损害直播业态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直播平台运营者及未参与刷粉刷量主播的合法权益,同时误导消费者,构成帮助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推荐理由】

本案为打击“刷粉刷量”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准确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制止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及时、有效规制为平台主播组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引导、促进直播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主播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健康直播业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抖音平台系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旨在帮助大众用户表达自我、记录美好生活,并根据不同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音视频创作与发布、网络直播、信息发布、互动交流、搜索查询等丰富多样的体验服务。抖音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推送优质视频,该套算法推荐机制系基于视频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直播间人气,用户粉丝数等若干指标设计的复杂算法程序,依赖于用户对视频、直播等的真实反馈从而实现智能推送。被告杭州某科技公司设计、开发、运营针对抖音的“轻抖”服务产品(包括官网、APP和小程序等形式),其主营业务为组织用户发布和完成“涨粉”“引流”“互关车”“互助房”等刷量任务,并在其中抽取技术服务费。对增加粉丝量、播放量等数据有需求的用户在轻抖产品上有偿发布任务,吸引其他用户在抖音上完成关注自己、观看视频等任务后赚得佣金。轻抖用户以赚钱为目的完成他人发布的任务可帮助发布任务的用户的抖音账号增加虚假粉丝、虚假视频播放量、虚假直播间人气等效果。被告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系“轻抖”服务产品的收款方,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二被告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和客观上通力协作,构成共同侵权,二公司共同组织运营“轻抖”服务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50万元的赔偿责任。二被告辩称,涉案被控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对以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气及抖某平台用户粉丝数为代表的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某平台的运营及开发利用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获得保护。被诉行为通过运营交易平台,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和关注数量,干扰了平台流量分配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00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该案例入选链接:

《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8大典型案例》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杭州中院:《杭州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2-2025)》

《杭州法院服务保障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入选案例6: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诉淮安市某网络公司、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3)浙8601民初970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浙01民终4348号


【裁判要旨】

投诉举报机制是短视频平台商业生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能够维护用户权益和满意度、净化内容生态、增强平台信任度、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从事代为举报投诉业务的经营者,未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明显不合理、不相符理由进行恶意、批量举报,增加投诉曝光率等方式进行投诉的行为,会使得合法正当的账号或内容被限流、下架,亦会成为同行业的恶意竞争手段,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规制。


【推荐理由】

除我国民法典要求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举报投诉渠道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制度,平台通常也为普通用户提供举报非法侵权内容的入口。如何保障举报投诉机制的健康运转,在为公众提供顺畅举报通道的同时防止不法举报的发生,值得认真研究。本案为深入理解平台举报投诉机制的本质、妥当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到维护良好网络言论秩序的目的,提供了讨论契机。案件判决为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完善互联网平台举报投诉机制作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探索。


【案情介绍】

二原告共同运营某短视频平台,设置投诉举报通道并在用户协议等平台规则禁止恶意举报和恶意投诉解封等扰乱平台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二被告共同宣传、推广、销售代举报、代解封等服务并以6元每次(100次起售)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提供涉案短视频平台用户主页、作品、直播间等多种类型的代举报服务,同时以一万粉丝以内3000元(一万粉丝以上按号报价)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提供涉案短视频平台中永久禁封账号的代解封服务。二原告认为二被告恶意批量代举报服务妨碍涉案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机制的正常运行、增加了平台的治理和运营成本,亦侵害了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二被告辩称其接受部分受侵害的投诉人的举报委托,代理履行投诉机制,高效帮助投诉人达到维权目的,并未损害遵法守约用户的权益,同时也达到督促二原告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内容管理的意识,从而间接提高市场占有率。故二被告的行为并未损害二原告的竞争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内容】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1.二原告享有基于投诉举报机制形成的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用户基础、内容资源而形成的竞争优势、竞争利益。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建立的用户投诉、举报机制是履行信息内容传播的相关主体责任的表现,亦是为用户提供公正、有效便捷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从而营造健康积极、和谐友善、清朗纯净的网络空间,增加用户信任感、提升用户的满意度,涉案短视频平台基于有效运营的用户投诉举报机制建立的清朗有序的网络生态商业系统优势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享有权益。另一方面,用户基础和内容资源是短视频平台的重要商业资源,用户和内容的数量与质量以及两者之间的活跃度、牵引度、稳定度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均是涉案短视频平台生态优势的重要指标,系统内用户负面影响的增加或参与程度下降,可导致系统内部出现重大变化,降低性能,形成负面影响,最终导致用户流失,失去相对其他服务的竞争优势。二原告作为涉案短视频平台的运营主体,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持续推进用户投诉举报机制的有效运行以处理用户投诉、清朗网络空间,以保持用户黏性、保障内容正向性,二原告基于用户基础和内容资源带来的竞争优势应当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权益。2.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一,从行为方式和手段上来看,淮安某科技公司对于取证购买要求投诉的用户主页、用户视频和直播间虚构、编造投诉理由不符合被投诉的视频、用户主页和直播间的具体情形,并使用多台设备、多个账号进行大量重复投诉。二被告虽抗辩称其对账户是否违规存在评估规则,但无论是在淮安某科技公司的宣传中或实际购买过程中,均未发现淮安某科技公司存在评估过程,其行为显然难谓正当。其次,从行为目的来看,在案证据显示,淮安某科技公司宣传、推广的代投诉举报行为需要收取费用,且淮安某科技公司在官网的宣传文章的标题、内容系指向性的针对涉案短视频平台的投诉举报机制,且宣传提升投诉举报成功率的方式为通过大批量的账号、找寻专业团队、触发风控等进行投诉。可见,淮安某科技公司对自身提供的代投诉举报服务,主观上具有破坏涉案短视频平台投诉举报机制投诉主体、投诉范围、投诉流程的故意,客观上会导致涉案短视频平台投诉处理的负累、他人账号的限流,淮安某科技公司行为不仅是一种牟利性的商业行为,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针对性。3.被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涉案短视频平台建立了投诉渠道并公布了投诉举报方法,淮安某科技公司作为专门提供代投诉举报服务的公司,商业模式具有寄生性,其用户数量、规模、市场占有率的发展和扩大是建立在涉案短视频平台持续性、高成本投入而获得的用户和内容的基础上的,一定程度上属于“搭便车”的行为。但其通过引导不特定的用户在平台以批量的、增加平台负担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亦未按照要求如实选择举报理由和提供举报资料,不仅扰乱了投诉举报机制的正常秩序,损害二原告的利益,亦会导致涉案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机制沦为恶意竞争或其他目的的工具,造成被举报的账号、视频、直播间被误判,损害其他用户的利益。故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案由云知队姚小娟律师、崔昊瀚律师代理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


该案例入选链接:

杭州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发布

202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简介及入选理由

《杭州法院服务保障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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