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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代理知名游戏公司应诉名誉权案原告撤诉

时间:2025-10-30


2025年3月,云知队受某知名游戏公司委托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应诉原告某能源公司起诉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经江阴市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案,团队也于2025年10月28日收到了法院的撤诉裁定,本案最终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


本案中,原告某能源公司系一家能源领域企业,据网络信息,其年销售额超过700亿,典型的头部企业。原告认为,我方客户在制作的某游戏中使用其字号作为某虚拟反派角色的名称,并设计了相关负面剧情,侵害其名誉权,遂向我方客户发函要求变更游戏角色名称。我方客户复函明确不构成侵权后,原告于其所在地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其作为全球领先的新能源企业,经多年经营,其企业字号已具有高知名度并与自身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而我方公司在游戏中设定的虚拟角色的中英文名称,与原告企业名称和商标构成高度相似,易造成公众混淆。且,游戏中为该角色设定了部分负面剧情与侮辱性词汇,因此对其企业声誉构成了污名化描述。此外,原告还对网络舆情进行取证,认为游戏公测后,已有部分公众在社交平台将游戏中的负面角色与现实中的原告公司进行对应,导致其名誉受到实际损害。


本案原告以企业字号对虚拟游戏角色名称提起名誉权侵权,此类情形极为少见,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被告委托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原告的核心观点展开了详细反驳。


首先,从原告的起诉逻辑出发,原告认为其企业字号已与自身形成稳定关系。但经我方检索发现,原告字号并非类似“华为”“娃哈哈”这样的臆造词,而是具有通用语义的一般汉语词汇,且存在众多其他企业对该词汇进行企业字号的登记,以及商标的申请。因此,我方的第一层反驳便是,指出原告的起诉权利本身就存在瑕疵,即该词语本身与原告间不存在“唯一、排他”的对应关系,原告不能垄断该词语的公共属性,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其次,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出发,原告认为被告设定游戏角色与相关剧情的行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一方面,我方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27条之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恰恰属于此情形,争议游戏角色并非以原告或任何单位为蓝本创作。在游戏中,游戏角色是一家工程公司,而原告是一家能源公司,且原告在现实中从未有过相关的游戏情节,所以该角色与原告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对应关系,更遑论“唯一、排他”的对应关系。因此,本案压根不存在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本案也不存在任何公众因为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结果。我方不仅针对原告取证的舆论进行梳理,明确在原告起诉之前,没有网友将游戏角色对应为原告;在原告起诉之后,网友的讨论也是限于对案件本身的讨论,不是将游戏角色对应给原告。进一步聘请专业调查机构出具调查报告,证明绝大多数公众并未将游戏角色与原告建立关联,相关公众能够明确区分虚拟与现实。因此,本案也不存在损害结果。


因此,原告的逻辑本身已经被击破。


如果是普通的名誉权案件,至此应当胜负已定。但本案原告来势汹汹,第一次庭前会议结束后,主审法官问双方是否可以调解?原告代理人之一(公司员工)直接说:“你们还是早点改了吧,不然后面难看”,似乎是他们已经胜券在握。眼看原告代理人还想再说,我方代理人之一回怼到:“你知道判决结果了?这里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原告公司开的法院,我们还是等法院判决吧”。双方不欢而散。


有了这个小插曲,我方考虑需更加周全。诉讼不仅是逻辑的攻防,更是价值判断的对抗和对法官的说服。结合第一次开庭内容,我方从本案的前因后果进行进一步的论述。


对于不了解前因后果的法官而言,仅从案件事实来看,似乎有可能将我方代入主动侵权的“坏人”角色,即便是无心之举,也可能是无心之失。因此,我们打算主动出击,向法官阐明,我们与原告,不仅分属于游戏和能源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并且在先也从未有过任何交集和过节,我们既无必要,也无任何动机,对原告进行侵权。这一点从事后来看(法官在最终裁决前仍在向双方核实),对法官的心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进一步,从本案裁判所产生的意义来说,我方也指出,如果本案原告的主张成立,则意味着赋予游戏行业的创作者巨大的注意义务,在每次创作前,都需要进行繁琐且工作量巨大的检索工作,这将导致所有的创作者陷入“过度合规”的困境之中,这将极大压缩游戏创作的合理空间,最终损害文化产业活力与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如各位在本文的开头已经看到的,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法院也向我们送达了原告撤诉的裁定书。究竟是主动撤诉,还是“被动”撤诉,法院的观点如何,似乎无法知道答案,但又似乎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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