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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2025年成功代理三起行为保全案

时间:2026-01-08

编者按: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易因侵权持续扩大遭受不可逆损失,行为保全是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手段。作为快速高效的权利救济手段,行为保全能及时遏制侵权势头,阻断损害蔓延,为后续实体审理筑牢防线,是破解维权困境的重要保障,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云知队在2025年成功办理了三起行为保全案件,现将简要案情梳理分享如下,以飨读者。


案例1:A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诉C (宁波) 科技有限公司、D (嵊州) 科技有限公司、江苏E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F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申请人A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系某视频平台及关联支付平台的经营者。近日发现C (宁波) 科技有限公司、D (嵊州) 科技有限公司、江苏E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F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被申请人”)存在两大侵权行为:

 商标侵权行为:四被申请人在业务宣传推广中,大量使用“A支付”及与申请人授权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且使用场景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而商标权利人从未授权四被申请人使用上述标识。

 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开放平台入驻服务商,明知申请人支付未开通线下支付场景,仍以 “申请人A扫码支付第一批试点【全国运营商 / 独家服务商】”“申请人A支付服务商”“官方指定技术合作方” 等名义开展线下支付场景招商,并虚假宣传其服务有 “官方政策扶持”“官方奖励”“官方流量补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为制止侵权行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并同步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法院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5月23日举行听证。2025年6月25日,法院作出(2025)浙0110民初6043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

经法院审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具体裁定内容包括:

• 四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申请人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四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以申请人名义从事任何线下支付场景的招商、经营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招商名义及虚假宣传话术;

• 上述停止侵权的裁定效力持续至本案裁判生效时止。


【案件结果】

此次裁定成功及时遏制了四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的 “裂变复制”,避免申请人因侵权行为扩大而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承担巨额维权成本,有效维护了 “A支付”等品牌的市场声誉与合法竞争权益,同时助力规范线下支付服务市场竞争秩序。


注: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云知队姚小娟律师代理申请人。


案例2:浙江某电子公司诉Y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申请人浙江某电子公司系多款芯片设计与仿真文档、ESD防护方案等技术信息的持有人,其对上述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该信息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技术秘密。

被申请人Y曾在申请人处任职,任职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将申请人享有权利的涉案技术秘密发送至自己或他人的个人邮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已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为防止涉案技术秘密进一步被非法披露、商业应用或互联网传播,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讼,并同步申请诉中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的技术秘密”,同时提供现金担保。法院于2025年1月立案,并于2025年3月举行听证。2025年4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从四方面综合审查后认定,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支持申请人的行为保全请求,具体裁定内容包括:

1. 责令被申请人Y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发送至个人控制电子邮箱的浙江某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

2. 本案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维持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本争议裁判生效之日止。


【案件结果】

此次行为保全裁定及时制止了被申请人Y对涉案技术秘密的进一步不当使用与扩散,有效避免申请人因技术秘密失控导致的竞争优势不可逆减损,降低了申请人面临的商业损失风险,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技术秘密权益与市场竞争地位。同时,该裁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潜在侵权行为形成警示,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在技术信息使用与保护方面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间接保障了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环境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云知队姚小娟律师代理申请人。



案例3: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无锡C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系某视频平台APP的运营主体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某视频平台APP通过设置视频水印、可选择禁止下载功能、举报投诉机制等构建了完善的原创视频保护体系,截至2020年8月日活跃用户达6亿,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合法竞争利益。

被告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无锡C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开发运营 “去水印软件免费”“视频免费去水印” 两款 APP,通过第三方 API 接口提取某视频平台原始视频(含禁止下载视频)、提供 MD5 转码等功能,绕过抖音 APP 的原创保护机制和去重审核,妨碍、破坏原告APP的正常运行。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主张陈某某(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一人股东)、张某某(无锡C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两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遂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有效保护原告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法院依职权对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无锡C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裁定内容】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进行将导致原告竞争利益受损扩大,当庭依职权作出裁定:

• 责令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在各应用市场下架被诉侵权的 “去水印软件免费” APP;

• 责令无锡C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在各应用市场下架被诉侵权的 “视频免费去水印” APP。


【案件结果】


裁定作出后,两被告主动履行下架义务,经原告确认,被诉侵权软件已从华为、小米、vivo 等各应用市场全部下架。该行为保全措施及时遏制了侵权行为的持续扩散,有效减少了原告因原创视频保护机制被破坏而遭受的流量损失、用户体验下降等竞争利益损害,为案件后续实体审理和权利救济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该依职权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彰显了法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动规制态度,对利用技术手段规避平台规则、破坏行业生态的潜在侵权行为形成有力警示,助力规范短视频行业技术应用边界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短视频平台与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注:本案由云知队崔昊瀚律师代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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