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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面对质疑与批评的容忍界限何在?——从一宗网络名誉权纠纷案看公众人物言论容忍义务与舆论监督边界
——原告诉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浙0192民初15500号
被告代理律师: 罗云、姚小娟律师
导读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自媒体传播深度交织的舆论环境下,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就行业焦点问题发声,或通过塑造专业人设开展引流营销时,往往也会相应承受来自他人的强烈质疑与批评。此类批评在措辞激烈、情绪鲜明的情况下,是否当然构成名誉权侵权?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潘某诉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从公众人物的包容义务及合理批评的认定角度,为此类案件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情简述
原告和被告系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原告诉称,被告在今日头条及微博平台发布涉案文章,称其“为了做生意,扩大影响力,很会包装,俗称吹牛逼,这本质也是编造谎言,欺骗客户及公众”等。原告认为该言论引发大量负面评价,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被告答辩称,被告发文称原告“编造谎言”等,有充分事实依据;原告刻意塑造虚假专业形象进行营销,被告的言论属于在事实基础上的合理评价与客观陈述,意在澄清而非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作为公众人物负有包容义务,被告言论虽有过激、情绪化之处,但尚属合理批评范畴,不构成侵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公众人物对质疑与批评的合理包容义务:具有一定行业及互联网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享受公众关注带来影响力的同时,对社会公众的评价、质疑及舆论监督负有比一般自然人更高的包容义务。公众人物应当容忍公众及他人对其公开言论真实性的合理审视与批评。
2、合理批评与名誉侵权的法律界限:认定名誉权侵权应当严格考量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的行为。基于既有客观纠纷或事实基础,针对他人的公开言论或营销活动发表的质疑与批评,即便在言辞表达上存在一定的过激或情绪化成分,只要未脱离基本事实且未超出合理限度,即属于合理批评范畴,不应被直接认定为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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