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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代理被告竹木地板发明专利侵权案,原告撤诉(图)

时间:2009-06-07

 

案情详见 
 
20083月,安吉某竹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宜兴市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公司)侵犯其方法发明专利权。
 
原告认为,其为“竹材重组强化成型材的方法”(专利号为ZL99117809.2)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竹材重组强化成型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毛竹劈成竹丝,经干燥后浸胶装模,再经高压(10100MPa)压制并固化成型材,竹丝浸胶后的胶含量为6%—15%。被告生产强化竹材的方法与ZL99117809.2发明专利所采用的生产方法基本一致,侵犯了其专利权,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罗云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宜兴公司。罗云律师认为:1、被控侵权方法并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中的竹丝。被控侵权方法中采用竹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中的竹丝在手段、功能、效果方面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2、涉案专利审批过程中曾经强调其生产方法适用的是“竹丝不是竹片”并因此具有创造性,本案中禁止反悔。3、涉案专利技术与公知技术非常接近。据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本案在200899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并未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宜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20093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09428日,原告安吉公司向杭州中院申请撤诉,杭州中院准许安吉公司撤诉。
 
值得注意的是,2005919日,安吉公司以同样事实与理由向杭州中院起诉昆山某科技竹木业有限公司(简称昆山)侵犯其“竹材重组强化成型材的方法”(专利号为ZL99117809.2)专利权。一审杭州中院认为,昆山公司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具有等同性,构成侵权。宣判后,昆山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交叉许可调解协议。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因此被评为“2006年度浙江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一个原告,两个不同的被告,相同的事实,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罗云律师提醒所有持有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在拿起法律武器,以证书为“镇山之宝”维权时,首先得好好掂量掂量自己的一张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并缴纳年费的证书,并不是想想的那么简单。需要仔细评估专利权的稳定性;最后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所要求的权利特征进行对比。千万不要贸然起诉,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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