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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心”商标侵权案入选宁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时间:2013-04-25
 编者按:
2013年4月2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宁波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罗云律师代理的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一案,入选宁波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新闻来源:“新美心”商标侵权案入选宁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实习生 方华蛟
相关报道 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3/04/25/007702525.shtml

 

(法制网浙江宁波4月23日电)今天下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年度宁波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在宁波市引起广泛关注的“新美心”商标侵权案亦入选。

 

2011年2月,宁波本地知名企业浙江新美心食品公司因企业字号“新美心”侵害了香港美心公司“美心”系列商标权益而遭起诉。宁波中院考虑到新美心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有近二十年历史,而“新美心”这一字号在浙江尤其是宁波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最终以浙江新美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停止在店面招牌突出使用“新美心”字样结案

 

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还获悉,宁波市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二审案件2246件,同比增长133%。

 

宁波中院民四庭庭长褚满尝告诉记者:“近几年来,知识产权审判中呈现的维权商业化、产业化的趋势值得关注。”所谓的商业维权,是指以商业经营的手段进行维权。这类案件,原告起诉的目的除了停止侵权外更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赔偿。

 

“由于商业维权案件往往涉及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多个被告,处理不慎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我们会特别慎重处理,同时及时向相关行业协会、市场管理者等提出司法建议,防范于未然。”褚满尝说。

 

附:宁波中院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1.原告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被告温州嘉宸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1)浙甬知初第415号】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系世界五百强企业,系第5977800号“”、第5977793号“”及第5044522号“”英文字母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2类,包括刹车片等。涉案商标及原告企业名称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多次维权记录。2010年2月12日,被告在宁波海关申报出口假冒“Bendix”等商标的169箱4 056件刹车片时,被宁波海关扣留并处罚。案经刑事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被判处罚金5万元。后原告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宁波中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在涉及人身安全的刹车片产品上制假售假情节恶劣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
 
【解读】本案被告在刹车片产品上假冒原告注册商标行为虽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及刑事处罚,但并不影响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法院除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外,更进一步认定被告在产品上假冒原告企业名称,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通过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极大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制裁了侵权行为。
  
2.原告香港美心公司诉被告浙江新美心公司、舟山新美心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1)浙甬知初字第72号】
 
原告香港美心公司系“美心”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原告于2011年2月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新美心公司、舟山新美心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等。
 
宁波中院经审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地域性原则并考虑新美心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新美心”这一字号在浙江尤其是宁波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等历史因素,判决浙江新美心公司、舟山新美心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新美心(香港)食品企业”字样;立即停止在其店面招牌上、产品外包装上及在其经营网站上突出使用“新美心”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在《东南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了原告要求新美心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新美心”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
 
【解读】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决定商标专用权获得保护的程度。商标知名度越大,获得保护的范围可能就越大,反之亦然。法院在处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过程中,认定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应当充分考虑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即在行为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其企业名称时,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故对商标知名度的考虑需特别注意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地域性对商标知名度的限制,避免简单用境外的知名度作为标准。此案备受关注,其处理结果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新美心公司已使用其自有商标“绿姿”并将其作为店招使用。《东南商报》等众多媒体对该案的处理进行了报道。
  
3.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2)浙甬知初字第308号】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提供商,是NX系列软件(俗称“UG”软件)等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NX系列软件是原告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的软件,主要面向汽车、航空、模具制造业等行业的高端客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NX系列软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
 
宁波中院受理该案后,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及时采取了有效的证据保全措施。经宁波中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被告另向原告购买价值100余万元的NX系列软件,全面实现软件的正版化,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宁波中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针对计算机软件易删除等特点,创新、完善了证据保全方式,通过现场清场、随机抽取计算机、连续编号、拍照、拍摄版权信息与复制版权内容相结合的形式,完整地固定了电子证据,为顺利结案打下了基础。鉴于被告曾购买过部分涉案正版软件以及被告对于使用涉案软件的现实需求,引导被告全部采购原告的正版软件,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很满意。该案的处理结果对于提高整个社会使用正版软件的意识,推动企事业单位的软件正版化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4.原告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波、宁波市鄞州高桥富荣电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浙甬知初字第36号】
 
原告系专利号为ZL92102458.4、名称“机械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人。2010年,原告曾向法院对二被告提起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承诺如再侵犯原告专利权,自愿赔偿原告50万元。2011年,原告通过公证又购买到二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原告遂向宁波中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等。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使用了不同于原告的方法和生产设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涉案被控侵权音片产品系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制造。二被告构成再次侵权。遂判决二被告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二被告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后在浙江高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0余万元。
 
【解读】虽然《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但在涉及老产品的制造方法中,被告如何制造产品的方法的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专利权人只能根据被告制造产品的一些特点初步推定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从当事人各方的举证能力,加大专利权保护以及公平角度出发,被告应承担证明其使用了不同于专利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
  
5.原告金华市亚虎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虎公司)诉被告金华金龙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及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案【(2012)浙甬知初字第13号】
 
金龙公司系专利号为ZL 2007 3 0111528.7、名称为“工具车(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09年8月28日,宁波海关根据金龙公司的申请,扣留了亚虎公司申报出口的被控侵权手推车共计43 447辆。2009年8月31日,金龙公司诉至宁波中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亚虎公司43 447辆手推车。亚虎公司先后向宁波海关和宁波中院提供了2 678 082元和200万元担保金,请求放行上述货物。2010年12月9日,浙江高院作出(2010)浙知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被控侵权手推车与金龙公司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近似,亚虎公司不构成侵权,改判驳回金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亚虎公司以金龙公司错误申请海关扣留和人民法院保全,导致其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龙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47 917.32元。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经浙江高院终审判决,认定亚虎公司不构成侵权。金龙公司错误申请海关和人民法院扣留、查封亚虎公司的上述出口货物,致使亚虎公司向海关和法院提供了担保金4 678 082元,对亚虎公司该部分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理应由金龙公司赔偿。遂判决金龙公司赔偿亚虎公司经济损失155 992.95元。
 
【解读】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但权利人在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保护其知识产权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6.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0)甬仑知初字第15号】
 
原告系第855786号“ ”商标和第991722号“”商标的注册人。2009年8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申报出口的1箱180条运动短裤上使用了“”商标、6箱1 800件T恤上使用了“ ”商标。宁波海关对此作出甬关法【2009】2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并处没收侵权货物及罚款3 420元。被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以涉案货物系他人冒用被告名义报关为由诉至宁波中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后被告撤回起诉。2011年11月,金华法院在另案中委托鉴定机构对【2009】260号案件中相关原件和复印件上印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上述材料中“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的红色印文与被告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北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北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进出口公司负有管理好本公司核销单的义务,现涉案被控侵权货物使用盖有被告公章的核销单且以被告名义申报出口,应视为被告行为。虽经鉴定,宁波海关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当事人陈述、“被告”委托洪洋接受海关调查处理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被告公章不真实,但只能表明案外人冒用被告名义办理了接受海关调查的手续,不影响本案被告对原告民事责任的承担。至于被告与案外人凯顺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可另行解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解读】进出口公司负有管理好本公司公章和核销单的义务,以盖有进出口公司公章的核销单且以进出口公司的名义申报出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视为进出口公司的行为,进出口公司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进出口公司和报关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双方可另案解决。
  
7.原告陈高峰诉被告宁波市康欣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2)浙甬知初字第52号】
 
原告系专利号为ZL 2011 3 0241440.3、名称为“油漆喷枪(SF-HO13A)”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委托相关单位对其生产的型号为“Q1P-CX01-380”的涉案油漆喷枪进行GS标志认证,并于2011年2月23日获得了德国TüV Rheinland LGA Products Gmbh颁发的合格证书。2011年5月10日,被告将其生产的型号为“Q1P-CX01-380”的共计692个涉案油漆喷枪等产品通过蛇口海关出口至土耳其。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型号为“Q1P-CX01-380”的油漆喷枪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诉至宁波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等。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型号为“Q1P-CX01-380”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因被告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了本案所涉的被控侵权产品,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超出了原有范围继续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故被告的行为依法不视为侵权。遂判决驳回原告陈高峰的诉讼请求。
 
【解读】此案系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运用先用权抗辩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8.原告宁波江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宁波迈瑞尔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2)甬海知初字第139号】
 
原告系“FEIL”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7月,被告太平鸟公司在其向海关申报出口的1 160箱4 640个冲击钻、1 160箱4 640个角向磨光机的插头上突出使用了“FEIL”商标,原告向宁波海关申请扣留了该批货物并诉至海曙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海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海关查扣的涉案冲击电钻及角向磨光机的电源线插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涉案产品虽系被告迈瑞尔公司从案外人采购,但如被告迈瑞尔公司正常验货,完全可以发现涉案货物电源线插头上的原告“FEIL”商标,但其未对此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太平鸟公司系涉案产品的代理出口方,其对涉案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应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被告太平鸟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被告迈瑞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解读】本案为一起生产商和出口代理商侵害商标权案件,生产商和出口代理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均应对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在出口贸易极为发达的地区,更应注重这一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益闻、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199号】
 
2006年9月,被告人徐益闻从亚虎公司离职,之后与被告人黄合伙从事外贸出口业务。二人利用在亚虎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客户信息资源,与亚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国外客户开展外贸出口业务,给亚虎公司造成650 061.96元经济损失。据此,江北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益闻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被告人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徐益闻、黄不服,提出上诉。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徐益闻、黄与亚虎公司系聘用关系,二上诉人基于职务所获得的涉案境外客户信息,属于亚虎公司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范围,且亚虎公司与二上诉人已签订保密协议。二上诉人违反其与亚虎公司的约定及权利人亚虎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亚虎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裁定维持原判。
 
【解读】亚虎公司在多年的外贸业务中积累了一批具有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涉案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四个法律要件,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二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0.原告坎有限公司(KAN SPóŁKA Z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OŚCIĄ)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塔图姆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2)甬鄞知初字第18号】
 
原告系TATUUM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3月5日,德国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委托陈雪通过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电脑上网进行了操作,打开被告公司的网页http://tatuum.cn.alibaba.com,首页宣传语为“Tatuum,your best choice”(Tatuum,您最佳的选择),被告经营产品为服装;在诚信档案页面,载明被告于2011年5月通过实名认证,交易评价及物流记录等均为0,并载明了被告工商注册信息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鄞州法院。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对外宣传的网站中,采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字母的“tatuum”为其网址区别域名,并以“Tatuum,您最佳的选择”进行广告宣传,同时被告对外宣传销售的同样也是服装,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商品上使用“TATUUM”商标,但其均以“tatuum”区别域名及网页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相信被告生产、销售的服装品牌就是TATUUM,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TATUUM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合理费用2万元。
【解读】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相关链接

判决:

美心食品诉浙江新美心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书

动态:

本网团队再传捷报,助力香港美心集团商标异议复审,并成功逆转;

罗云律师代理“美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生效两被告赔偿并登报消除影响;

"新美心"商标侵权案了结赔偿33万;

宁波人叫了快20年的新美心悄悄改名;

“新美心”改名,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宁波19年的新美心食品要低调使用“新美心”字眼了;

"新美心"旗下门店全部变身"绿姿"换牌也有说不出的痛;

宁波晚报:新美心,对方索赔金额高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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